烟台市2009年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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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胶东在线 2009-4-10 22:47:06 |
附件3:
烟台市2009年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实施办法
一、自主招生的性质 实施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是深化高中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扩大普通高中办学自主权、提高普通高中办学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它改变以往单纯以学业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的选拔录取方式,是建立高中招生多元化录取方式的重要探索。 二、自主招生学校资格 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均具有自主招生资格。 三、 自主招生数量 凡属省级规范化学校的高中学校,其自主招生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0%;其它公办高中的自主招生比例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5%。 四、 自主招生的程序 1.学校要成立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校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本校自主招生录取方案和具体办法。领导小组成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名单由学校研究确定,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应放在统招生录取结束后进行。由高中学校按照考生所报志愿,在该校的统一录取分数线下30分以内,基础素养评价结果为A等级(或者为B等级且标志性成果丰富)的考生范围内确定资格考生。学校要依据有关资料对资格考生的基础素养评定结果、学生特长发展等各方面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综合考评,自主确定录取名单。 3.录取名单确定后,应在所在初中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查。 4.自主招生所录取的学生免收“三限生”择校费。对完不成自主招生规定比例的学校,应相应递减其高中“三限生”招生比例。 五、 保障措施 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工作,要严格按照既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学校,要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对违反招生纪律的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出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初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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