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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2009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整理自:青岛市教育局 2009-4-16 10:36:10
 

各区、市教体局,各有关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办[2009]9号)要求,现就2009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09年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高中阶段教育结构调整力度,进一步提高高中阶段普及率。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落实“原则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规模都要大于普通高中,把高中阶段招生计划增量部分主要用于中等职业教育”,重点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扩大面向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进一步优化学校布局,调整专业结构,加快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型人才。
  二、生源及招生计划
  2009年全市初中毕业生74000人,其中市内四区15600人,五市三区58400人。
  市内四区共有24 所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提报招生计划,按照高中段普及率98%、职普1:1的比例,确定今年市内四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计划招生7700人。各市区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另行下达。
  三、专业设置
  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专业设置要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市内四区职业学校专业以现代服务业专业为主,改造提升商贸流通、餐饮、旅游、房地产等传统服务业专业;崂山、黄岛、城阳及五市(下称五市三区)根据区域工业化进程和第三产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数控、机械制造、纺织服装、家电电子、汽车维修等专业建设,扩大二、三产业专业招生计划,积极鼓励有关学校办好“农”字号专业。
  四、招生办法
  (一)按照“总体稳定、适度调整”的原则,继续允许农村职业学校在初三学生完成学业后提前招生,允许“农”字号专业免试招收初中毕业生,允许职业学校在完成本地区招生计划的前提下,适度招收西部地区考生。
  (二)继续将市内四区技工学校招生纳入全市统一管理,报名、考务、录取等工作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
  (三)市内四区继续执行报考职业学校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高中、普通中专和对无中考成绩的考生不予录取的规定。继续实行“一次计划,两次录取”的招生办法。一次计划,即市教育局对职业学校提报的计划进行一次审批、公布。两次录取,即第一次录取只录取第一志愿报考职业学校的考生,由市教育局根据考生志愿按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第二次录取采取考生直接到志愿学校报名、学校根据二次招生计划和学生成绩进行录取。第二次录取的考生主要包括报考普通高中、普通中专和第一志愿报考职业学校未被录取的考生。
  五、收费标准
  根据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教委《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规定,职业高中学杂费为每生每学期500元,职业中专为每生每学期800元。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68号)规定,普通中专收费标准为:理工农医专业每生每学年2500元,文法财经师范专业每生每学年2300元,体育、外语专业每生每学年3800元,艺术专业每生每学年4500元。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技工学校和技工学校招生机构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发[2003]126号)规定,技工学校收费标准为:中级工班每生每学年学费2500元,高级工班每生每学年学费3600元。
  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不得收取借读费,一律按上述标准收费。
  六、有关工作
  (一)面试、加试、体检
  根据职业学校开设专业的不同要求,部分专业需进行面试、加试或体检(见附件1)。
  考生须根据相关专业要求,于5月9日-10日到志愿学校进行面试、加试或体检。面试、加试,不得收取费用。面试、加试、体检合格者,学校应发给合格证,以备报名时使用。
  (二)报名
  年龄在18周岁(1991年9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考职业学校。
  已在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就读的借读生享受市区考生相同的政策,可直接报考市区职业学校,根据成绩录取。不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未在市区初中学校借读的考生,可凭原毕业学校出具的升学成绩证明,参加市内四区职业学校第二次招生。
  今年市内四区的报名程序变更为学生直接通过互联网报名,具体程序:
  第一步为网上报名(5月19日-21日):学生可在家庭或学校的任意一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登陆青岛市区中等职业学校网上招生报名系统(http://lwbm.qdedu.net/qdbm_zjxs)报名。
  第二步为信息确认(5月23日-24日):学生持有关材料到第一志愿学校确认。
  信息确认地点:第一志愿职业学校。
  信息确认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和材料:
  1.初中学号及会考科目成绩条;
  2.综合素质发展评价表(用综合评价软件打印);
  3.中学生素质发展评价手册和学生成长的标志性成果(包括各类竞赛、评优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能够反映个人成长的其他成果资料等)。研究性学习报告至少1份。
  4.正面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5.报考需面试、加试的专业,应同时持面试、加试合格证。有加分项目的考生须持有关证书或证件及复印件。
  6.报名考务费:报名及考务费继续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考招生报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涉发[1996]207号)收费标准,即报名费每生7元,考务费每生每门文化课3元,体育考试每生5元,信息确认时共需交报名考务费25元。
  (三)录取原则
  1.按专业由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2.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对第二、三志愿考生,提高1个分数段(10分)录取。
  3.生源不足的专业可以降分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4.联办单位职工子女优先录取。对联办单位职工子女,可降低1个分数段(10分)录取。
  (四)发榜
  职业学校录取发榜时间为7月10日(星期五),考生可按志愿顺序依次到报考学校看榜,也可登陆青岛教育信息网(http://www.qdedu.net)、青岛教育政务网职成处(http://www.qdedu.gov.cn)网页查看。
  (五)第二次招生
  职业学校第二次招生时间定于7月27日-8月1日进行,参加第二次招生的考生持准考证到志愿学校报名。
  七、其他要求
  (一)认真做好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和农村学生免费工作
  1.全面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根据《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对于所有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农村户籍的学生、县镇以下(含县镇)非农业户口的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每生资助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通过学校组织学生实施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方式予以解决。
  2.继续减免特困家庭子女学费。按照《青岛市贫困家庭子女就学费用保障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的规定,对特困家庭子女减免学费。
  3.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专项资助经费。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07]47号)要求,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和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
  4.继续在青岛烹饪学校烹饪专业举办“鼎志班”。“鼎志班”面向五市贫困家庭子女举办,共招生30人。继续实行“五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书本费、住宿费、实习材料费、校服费,补助生活费)。
  5.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有关要求,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涉农专业学生免费政策,鼓励更多农村青少年接受中等职业教育。
  (二)加强外地生源招生计划的管理
  继续鼓励和支持各职业学校面向外地招生。根据《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生源计划管理的通知》(青教通字〔2008〕19号)规定,2009年外地生源计划继续原则上不超过2007年招生计划数,招生专业按青教通字〔2008〕19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三)广泛宣传招生政策
  市教育局将继续编印《报考指导》、组织招生咨询会和职业学校开放月活动,重点加强平面媒体的广告统筹。
  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提高宣传效果。
  (四)严格执行政策,严肃招生纪律
  各单位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落实《青岛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市区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的紧急通知》(青教通字〔2005〕31号)要求,按照客观、真实的原则进行宣传,不得贬低他人、抬高自己、夸大其辞、误导考生。对刊登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招生资格等处理。各民办职业学校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7]3号),加强自律,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我市职业教育的健康形象。
  各级招生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对违反招生工作纪律的人员,要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1.2009年市内四区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2.2009年市内四区职业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青教通字[2009]028号附件1

青教通字[2009]028号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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