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照顾篇 要点(1)照顾仅限于应届毕业生。 (2)加分照顾仅取最高的一项,不能累加。 (3)其参加的比赛均应是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参与举办的。 (4)照顾录取对象必须填写市招考中心统一编制的《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连同有关部门的证明,于5月18日前上交报名点。 (5) 有关《注意录取考生登记表》,以及如何到有关部门打证明,市招生考试中心将在近期公布方法,请留意本报报道。 (6) 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的子女,如果在初中或小学已经享受过择校照顾,此次就无法再享受照顾。 (7) 报考“五年制高职”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按省教育厅文件办。 (8) 照顾对象要在报名点公示三天。 1.享受“5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2007—2008、2008—2009学年获体育竞赛市级个人前二名,省级以上个人前五名,市级集体第一名、省级集体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示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证明材料)。体育竞赛项目界定为田径、举重、武术、游泳、体操、健美操、篮球、排球(含软排球、沙滩排球)、足球、羽毛球、乒乓球及我市中学生参加省运会的获奖项目。 (2)2007—2008、2008—2009学年在下列项目中获市级第一名(含一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演讲比赛、音乐(包括声乐、器乐、舞蹈)、现场制作的美术作品(包括书画、工艺),科技创新大赛(仅限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论文、创造发明作品),机器人竞赛,学科竞赛(仅限2008年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2008年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2009年全国初中数学竞赛、全国初中应用物理知识竞赛、全国初中化学素质与实验能力竞赛)。音乐、科技创新、美术类包括两人合作项目。 (3)本人或其父母获设区市以上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 (4)户口在我市的归侨青年和归侨子女、台湾省籍(含金门、马祖籍)、少数民族考生,持台湾身份证件的考生。 (5)《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中所列的几种留学人员子女: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持有重点引进人才优惠证、尚未享受相应择校照顾的重点引进人才。 2.享受“10分照顾,优先录取”的考生: (1)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 (3)荣立二等功以上现役军人子女。 3.享受“20分照顾,择优录取”的考生: (1)烈士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以及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 4.享受“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 (1)2007—2008、2008—2009学年被评为省、市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 (2)现役军人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