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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⒈报名及录取 ⑴报考条件 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效期两年以上且在有效期内的《自治 区居住证》的应届初中三年级学生,同等学力者或特殊政策允 许的学生均可报考普通高中。 ⑵录取原则 全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 录取。 ⑶录取依据 以毕业升学考试总成绩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学科成 绩等级组合为录取依据。具体排序方案见附件 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总成 绩未达到本地示范性普通高中最低录取资格等级,综合素质评 价等级为 C 或 D 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进入一般性普通高中(含民办高 中):总成绩未达到本地一般性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最低录 取资格等级,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为 D 等。 ⑷市区录取办法 ①采用现场报名、按招生计划由计算机管理系统排序登记、 中考领导小组审批的方式进行录取。 ②录取分三个时间段进行。第一时段进行自治区示范性普 通高中指令性计划招生;第二时段进行非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 指令性计划招生及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自治区示范性特色 学校、民办高中指导性计划招生;第三时段进行非示范性普通 高中(含民办)指导性计划招生。 具体录取办法和要求见附件 5。 ⒉保送生、学区生、特长生的录取 ⑴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录取保送生 初中阶段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可 免试择优进入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特色学校)。 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划出指令性计划招生数的 5%,自 治区示范性特色学校划出一定招生名额用于录取各初中选送的 保送生。 ⑵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学区生 由教育行政部门按划定学区分配进入初中学校就读的学生 为学区生。 为促进九年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鼓励小学毕业生就近升 入初中,将全市各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指令性计划中 40%的指标定向分配到承担学区生源的各中学,用于录取学区 生。 ⑶各普通高中录取特长生 在体育、艺术等方面有专长(突出成绩)的学生,可适当 降低录取标准进入普通高中。 市区普通高中保送生、学区生、特长生的招生录取办法详 见附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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