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3年义务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教办,局直单位,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宁波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育人质量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做好2013年义务段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招生办法
1.各民办学校应在5月10日前将招生简章(含招生计划、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报市教育局普教科,经核准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公布。
2.各民办学校在5月18日至19日二天内统一接受报名。各校要按照经市教育局审核后的报名条件作为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报名。
3.当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招生数时,各民办学校在不举行任何形式的与入学相关的学科知识笔试和面试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招生方式并承担对社会的解释责任。
4.同一学生如被一所以上民办学校录取,只能选择一所学校,民办小学凭幼儿园学前教育卡报到,民办初中凭小学义务教育卡报到。各民办学校应在6月4日将录取的学生名单及学前教育卡(义务教育卡)上报市教育局普教科进行学籍注册。
二、规范面谈方式
民办学校要根据学校特色和有利于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制订面谈方案。面谈应以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不得包含文化课的教学内容,不得采取学科知识面试和笔试形式,不得以学习成绩为单一指标评价学生。面谈须安排在双休日白天并在6月2日前完成。
三、严格招生纪律
1.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开展招生。民办学校突破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市教育局不予办理学籍注册。
2.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办学校在学费最高限价(小学20900元/年、初中28800元/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赠、赞助费、储备金、抵押金等任何费用。
3.加大对违规行为处置。对存在不按要求招生和收费,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招生考试,报名和面谈时组织考试或变相考试等违规行为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在相关考核中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核减自主招生名额、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并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慈溪市教育局
2013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