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为加强对全市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由市教育局根据全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计划及计划外录取比例确定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标准。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录取在对初三毕业生全面考核的基础上,依据初三毕业生志愿择优录取。录取的条件是合格的初中毕业生。录取的主要依据包括: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各学科等级合格、统一考查地理、生物成绩合格、学校考查成绩合格。根据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填报的志愿,依据合格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各学科等级、中考录取成绩,分类列序,分批次、按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四条 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的各学科成绩以等级呈现。等级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各单科等级划分方法是依据考生各学科原始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A等占考生总人数的15%左右,B等占考生总人数的45%左右,C等占考生总人数不低于35%, D 等占考生总人数不高于5%。
第十五条 自主招生工作。为了促进学校的特色发展,探索实施自主招生制度。各普通高中学校可依据办学实际和特色,在计划内按照一批次学校5%、其他学校2%的比例,自主招收在体育、艺术、科技创新等方面有特长的考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工作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标准刚性化,过程规范化,结果公开化。于2014年6月6日之前,由自主招生学校提出具体的招生方案报市教育局批准后,在市教育局监督下,各自主招生学校组织特长生专业测试,确定“预录”名单。并将学校测试或面试的“预录”名单在学校的醒目位置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于2014年6月20日之前,将“预录”名单及专业测试成绩和考生初中三年来所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等相关材料报市教育局招生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初级中学保送生、推荐生的录取
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效遏制义务教育阶段择校现象,第一批次普通高中招生实行保推生政策。
1、享受保推生政策的考生,应具有本市三年(含三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学区就近入学、有连续三年完整学籍档案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综合素质评定等级应为A等。
2、保推生的计划数占第一批次普通高中学校计划内招生数的50%,其中保送生占35%,推荐生占15%。
3、保推生志愿填报和录取与普通考生同步进行。
4、符合保推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只在一批次第一志愿(必须为计划内志愿)享受保推生政策,其他志愿按普通考生志愿参与投档录取,不享受报推生政策。
5、在正式录取前,通过保推生指标分配系统,在分配给初中学校的保推生名额范围内,根据考生填报的一批次计划内第一志愿和录取成绩等条件,筛选出各初中学校保推生入围考生。
6、保推生投档录取办法
(1)保送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不低于一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优先被所填报的一批次学校报送。
(2)推荐生入围考生,录取成绩加30分与报相应高中学校计划内学生同批次按序投档参与推荐志愿的学校录取。
(3)各初中学校下达的保推生计划没有完成的自动失效。各一批次高中学校未完成的保推生计划自动转为普通考生计划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一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 第二批次各普通高中的录取标准在第一批次录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市教育局根据第二批次录取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2014年高中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分数排序,遵循志愿”的方式分两个批次依次进行。
一、第一批次学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
1、录取条件。
(1)综合素质评定B等(含B等)以上;
(2)体育健康达到合格等级;
(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
(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
2、录取程序。
(1)、确定投档顺序。符合第一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按照录取成绩(即考生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加政策加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每位考生的投档先后顺序。若录取成绩相同的考生,按以下条件的顺序依次确定投档先后顺序。
①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②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中各学科A等级数量;
③体育测试等级;
④语文、数学、英语(汉语)三科成绩总分。
2、投档录取。投档时,按已排定的投档先后顺序,逐个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对每名考生进行投档录取时,依据每名考生填报的平行志愿,从志愿①学校到志愿⑤学校逐一进行投档。当考生被所填报志愿学校录取,就不再继续投档。
在投档录取过程中,当招生学校的投档录取人数和招生计划数相等时,最后一个投档的考生的投档分数,即为该学校的最低投档录取分数线。
二、第二批次录取的条件和程序
1、录取条件。
(1)综合素质评定C等(含C等)以上,市级示范校综合素质评定应为B等(含B等)以上;
(2)体育健康达到合格等级;
(3)地理、生物统一测试等级合格
(4)学校考查科目等级合格
2、录取程序。符合第二批次录取学校招生条件的考生投档录取时,投档先后顺序的确定及投档录取办法与一批次相同。
三、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但普通高中计划内、外志愿均落选的考生,市招生部门将公布未录满招生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各初级中学组织考生网上征集志愿,由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填报志愿择优录取;若仍然落选的考生,市招生部门根据考生毕业学校的位置就近或相对就近统一按计划内分配至未录满计划的普通高中学校。
第二十条 计划内录取的考生是指:
一、达到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标准,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内录取志愿录取的考生;
二、达到全市普通高中计划内录取标准,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的考生。任何学校不得拒绝符合录取条件且经市教育局统一录取的计划内考生。
第二十一条 计划外录取的考生是指按考生填报的计划外志愿且达到计划外录取标准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各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经核对无误后,由市教育局下发统一印制的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普通高中招生“三号统一”的要求,统一编排普通高中录取编号,同时录入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库。原则上开学后不再进行学籍注册。
第二十三条 凡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计划内或计划外学费。
第二十四条 历届考生参加中考后,原始总分减10分参与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