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沪教委职〔2012〕25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与发展规划》,进一步推动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我委在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贯通培养),各试点院校积极开展市场需求调研,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方案,开展一体化课程改革,为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作出了有益尝试。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1〕34号),现就继续开展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继续选择行业岗位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技能训练周期较长,熟练程度要求较高,社会需求量较大且就业需求较为稳定,适合中高职培养目标相互衔接贯通的专业开展试点。贯通培养试点方案要一体化设计,不分中高职阶段。
(二)申报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当年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试点专业,且该专业须是本院校的重点专业。已进行贯通培养试点的专业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置。年度贯通培养试点招生计划由市教委安排。
(三)已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在扎实推进原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经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明确岗位技能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可申报新的试点专业。
(四)已进行贯通培养的中高职院校的试点专业,可在对方案优化后继续招生,并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培养需要,申请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五)鼓励同一管理体制内、共属同一职教集团的有条件的中高职院校积极探索基于学分互认的中高职课程衔接等更加灵活的模式。学校要做好充分的市场需求调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提出试点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市教委审核同意后适时开展试点。
二、实施要求
有关招生、专业与学习年限、教学管理、学籍与收费、考核与发证等要求,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1〕34号)相关规定执行。学生在中职阶段享受中职学生的各项待遇,高职阶段享受高职学生的各项待遇。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节点
(一)申报新设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
我委委托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实施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申报试点院校,进入集中汇报答辩程序,通过答辩程序并经我委审核同意后进行试点。
申报材料包括:1.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公文;2.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申报表(见附件1);3.人才需求的市场调研报告;4.试点方案;5.贯通培养教学实施计划等,一式16份;同时报送光盘1份(包含以上所有材料)。
(二)已试点贯通培养专业申报扩大招生计划
我委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以及试点院校的试点工作情况,适度扩大相关专业的招生计划。
申报材料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院校申报的公文和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增加招生计划申报表,一式3份(见附件2)。
(三)时间节点
上述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日期均为每年12月10日。报送地点:上海市教育评估院职成教评估所(陕西南路202号207室)。邮编:200031;电子邮箱:yangchangliang@126.com。
附件:1.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新设专业申报表
2.上海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专业增加招生计划申报表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2年11月13日
(联系人:市教委职业教育处 宋 磊;联系电话:23116718;
市教委高等教育处 徐国良;联系电话:23116730;
市教育评估院 杨长亮;联系电话:5404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