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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来源:2exam.com 2013-4-4
2013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专升本招生简章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

 

一、学校全称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就读校址

松江校区:  上海 松江 文翔 2800

三、层次

本科  高职  专科

四、办学类型

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公办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五、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

会计学:100名(其中:本市2012年冬季退伍的专科(含高职)毕业后服义务兵退役士兵5名;本市高校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的2013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2

金融学:50

共计:150

六、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

限招英语

七、招收男女生比例

男女比例不限

八、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按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九、录取规则

1.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应符合上海市教委规定的报考条件和资格;

2. 每个考生只能填报一个专业;报考会计学专业的考生参加会计学科目的考试;报考金融学专业的考生参加经济学(含货币银行学)科目的考试;

3.专业录取以相应科目考试成绩为依据,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4.加分及优惠政策:

1)在高校学习期间,获市级及以上优秀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加5分;

2)在高校学习期间,获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单项奖或团体奖排名第一位者加3分;

3)退役士兵考生参加相关专业单独考试,在招生计划限额内单独排序择优录取。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称号根据志愿,免试保送专升本相关招生专业学习;

4)加分受理截止日期201355日;所有加分不得累计累加。

5.网上报名:41000:00--41624:00登录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招生网进行报名,未在网上报名成功的学生无现场确认资格。

6.现场确认时间:4219:0015:30,须携带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2013年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专升本报名表》。

7.考试时间:55

十、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

5000/年(沪价行(2000120号)

住宿费标准

1200/年(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沪教委财【2012118号)

考试费标准

报名费14/人;考试费26/科(沪价费【20028号、(沪财费【20028号),共40元(报名费14元,考试费26/×1

十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学校名称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证书种类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上海立信会计学院的专科起点升本科毕业证书

十二、联系电话

6770510567705238

十三、投诉监督电话

    67705159

十四、网址

www.lixin.edu.cn

十五、资助学生政策

学校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学生资助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绿色通道申请入学,入学后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岗位、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学校承诺:确保被本校录取的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十六、其他须知

报名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2、被本市普通高校和上海考生被外地高校录取的2013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其中,包括2013年春季毕业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不包括示范性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

3、本市2012年冬季退伍的专科(含高职)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士兵;

4、本市高校大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入伍,退役后复学的2013年应届专科(含高职)毕业生;

5、须持有英语四级证书或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含)以上;

6、须持有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或者持有同等水平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或参加学校计算机考试成绩在80分及以上(需学校出具计算机考试成绩证明);对没有证书或无法出具计算机成绩证明的考生我校将组织与上海市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考试大纲同等要求的考试。

7、上述34项考生不受英语、计算机等级证书限制。

凡在高职高专学习期间,未修过《成本会计》、《高等数学》和《线性代数》、《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考生,在录取后的本科学习期间,必须补修以上五门课程。

考生入学后学校将按国家和市教委规定,对新生进行体格复查和高职高专毕业审查,凡不符合国家和市教委招生规定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考生如报到时未拿到高职高专的毕业证书,虽通过专升本考试,也不能升入本科继续学习,并不保留入学资格。

 

 

 

 

2013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章程核准备案意见表 [副表]

 

学校填写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学校全称(盖章):              

              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上海市高校招生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意见

相关处室负责人签字

办公室:

发展规划处:

财务处:

高等教育处:

民办教育处:

学生处:

监察室:

 

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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