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8〕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审核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其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法制意识和自律意识,认真落实《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08〕3号文件附件)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考生负责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高等学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有关省(区、市)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公布的招生专业是须经教育部备案的专业,有关各专业的招生人数须以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为准。
录取规则须详细说明学校在进行录取时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以及有关学校志愿顺序和专业顺序调配办法。录取规则制定要符合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符合学校办学实际要求,要具有可操作性。高等学校必须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在招生章程中还要制定学校对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措施和申诉办法等。
三、各省属高等学校要对本校的招生章程逐条认真复审,凡发现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或内容不实的,要及时改正。保证招生章程真实、规范、准确,严禁任何虚假不实宣传和误导考生行为的发生。
我省的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招生审查备案受理时间、程序和工作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8年我省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08〕3号)执行。
四、各省属高校的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学校)及项目的招生章程及广告)按规定须由省教育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各省属高等学校须于4月1日前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省教育厅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对省属高等学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五、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擅自更改或有意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以混淆办学性质、层次。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省教育厅将对高等学校公布的招生章程进行抽查,坚决查处并制止招生章程及广告中的虚假宣传,杜绝、打击各种欺诈行为,对虚假宣传、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其通过新闻媒体作出更正和道歉。对于违规者,将依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