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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18 12:21:15 【字体:小 大】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二、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学校代码:12890

六、专业设置:我院现设有经山西省教育厅评审,报国家教育部备案的14个专业学科:会计电算化、资产评估与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物流管理、新闻采编与制作(财经方向)、文秘(商务文秘)、旅游管理、商务英语、计算机应用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广告设计与制作(图像处理方向)、制冷与冷藏技术。

  七、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武宿民航南路26号

邮政编码:030031

咨询电话:0351-7975119

网址:www.sxcmvc.com

乘车路线:由“省体育馆”或“长风街东口”(美特好超市建南店)站乘817路公交车,在终点“财贸学院”站下车即可。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五条  2008年我院将在山西、内蒙古、甘肃、黑龙江四省(区)招收会计电算化等13个专业的1300名考生。                                

第六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课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上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线上考生。

第八条    招生按各省、自治区招生办有关规定按比例投档。

第九条    我院各专业无性别比例限制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录取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一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三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英语为我院外语教学语种。

    第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在我院网站(www.sxcmvc.com)公布,考生可在录取工作结束后登录查询。同时,我院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四章 收费标准、奖学金与毕业证书的发放

第十六条  我院严格按照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公寓费。

第十七条 我院设有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特殊困难学生补助;设有勤工助学岗,帮助特困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08年我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校有关的招生工作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本校咨询人员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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