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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8年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21 10:51:13 【字体:小 大】

重庆财经职业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学校全称:重庆财经职业学院 ;批准成立时间及批准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2007年2月14日批准成立,教育部2007年4月20日备案;国标代码:14128 ; 学校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办学层次:专科(高职);主管部门: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学校无分校和联办点。

第二条  我校学生修完学院规定的课程,德、智、体合格者,将发给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可的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条  学校占地190亩,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教学仪器设备总值800余万元,图书馆藏书18万册,教师181人(其中教授、副教授、高级讲师61人,研究生27人)。

第四条  学校收费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和重庆市教委有关文件及规定执行,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方向)学费每生每学年6500元,其余专业学费每生每学年5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学年500—1000元。

第五条  重庆市招生人数及专业。招生总数800人,专业有:会计,财务信息管理,金融与证券,市场营销,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保险实务,计算机应用技术(动漫设计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网络技术方向),服装设计。

第六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以英语授课。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和年龄。考生身体状况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学校除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贫困生生源地贷款等政策外,还设立了学院奖学金:特等3000元/年,一等1000元/年,二等600元/年,三等200元/年。

第八条  录取原则:学校按照教育部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

(一)对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二)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在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三)符合国家及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批准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对此类考生的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四)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专业志愿因满额而不能满足时,若服从调剂,向相近专业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一般不予录取;如有专业录取不满额,则从填有愿意服从专业调配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五)录取结果公布渠道为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规定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学生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我校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地址: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2号

邮编:402160

电话:023-49834729  49835901

传真:023-4983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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