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2006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我院专科(高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等工作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作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l、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我院情况和录取规则;
4、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
第六条 学院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指标,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按国家高考和高职单招招生的规定和程序,以及投档的分数线,择优录取。
第七条 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当地同类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八条 福建省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高考考生,录取时可享受20分加分的照顾;在参考志愿第一栏填报我院的,在我院录取调剂第一次投档时,可以享受加10分的照顾并优先投档;其他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 各专业男女生比例无任何限制。
第四章 奖助学措施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奖学金制度,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二条 我院设立“钦兴助学金”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资助。
第十三条 我院对每年新生录取成绩前茅的考生,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 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十三条 学费:一学年6600元 ;
第十三条 住宿费:一学年1100元人民币(住5人/间)、采用标准的公寓式套房;
第十三条 医疗费:(自理),学院实行医疗与意外保险制,统一组织购买医疗与意外保险(参考价,每生38元);
第六章 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新校区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三角埕
招生咨询电话:0591-83596666 83560666 83560333
联 系 人: 李老师(13306906281) 曾老师(13305027175)
传 真:0591-83560777 邮 编:350018
网 址:http://www.fzfu.com E-mail: 83560666@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