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研 究 生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专 升 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书画等级 美国高考 驾 驶 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 证 员 出国留学
 招生考试网 - 高考 - 招生章程 - 正文
四川理工学院2006年高考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理工学院 2006-5-31 16:41:33 【字体:小 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依法治招,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校名为四川理工学院,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第三条 四川理工学院是四川省省属公办普通高校,学院座落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四川省自贡市。现有三个校区:汇东校区、营盘校区和邓关校区;一个教学分部:四川理工学院成都美术学院;一个二级学院:四川理工学院成都新华学院(专科);一个联合办学学校: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 “阳光工程”建设,为国家和学院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四川理工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我院招生录取工作在院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由招生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成立由主管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制定学院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具体负责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普通高考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四川理工学院纪委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九条 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条 四川理工学院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四川理工学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一志愿报考的考生能否投挡到我院,我院执行当地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已投档到我院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分以下情况安排专业:(1)一、二志愿同时投档到我院的考生,在安排专业时分数级差为10分,即非第一志愿考生在专业投档时的成绩与低其10分的一志愿考生成绩等效;(2)一、二志愿未同时投档到我院的考生,非一志愿考生只能录取到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在志愿优先的基础上按成绩优先的办法。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四川理工学院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四条 除外语类专业外,我院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专业招收考生身高要求:男生168cm以上;女生158cm以上。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属地化原则,我院按四川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每年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公布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我院招生的详细情况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1、“四川理工学院”网站(http://www.suse.edu.cn);2、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咨询热线:0813-5505999、5505992(fax)。

第二十条 我院将在“四川理工学院”网站上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一条 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录取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考生和家长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院纪委、监察处反映情况或投诉。投诉电话:0813-5505821。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四川理工学院艺术、体育类招生办法、程序及要求详见每年艺术、体育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四川理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