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与录取原则:
1.我校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
①我校体育类各专业的专业考试成绩以考生参加的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的考试成绩为准。
②我校在四川、重庆和广东艺术类招生的所有类别以及湖北美术类的专业考试成绩均以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则以我校单独举行的艺术类招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为准。
2.艺术与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
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基础上,考生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相关层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及艺术与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达到相应批次(或我校划定的)合格分数线的情况下,我校严格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3.艺术与体育类考生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
①我校在四川、重庆、广东艺术类以及湖北美术类招生的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非美术类、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②我校除四川、重庆、广东艺术类以及湖北美术类外,其余各省(市、自治区)艺术类招生的各专业类别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美术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50%+文化折算成绩×50%
ii.编导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70%+文化折算成绩×30%
iii.播音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80%+文化折算成绩×20%
iv.舞蹈表演类、音乐舞蹈类、影视表演类、服装表演类、音乐剧表演类、音乐学类、声乐表演类、器乐表演类、理论作曲类专业
综合成绩=专业折算成绩×90%+文化折算成绩×10%
说明:
专业折算成绩=专业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总分×100
文化折算成绩=文化考试成绩÷文化考试总分×100
③我校体育类招生的各专业考生综合成绩计算办法为:
i.体育教育
综合成绩=专业考试成绩
ii.社会体育
综合成绩=文化考试成绩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以各种方式进行包括身体健康状况与文化(艺术与体育类考生还应含专业)考试成绩在内的全面复查。经复查被确认为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四川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稿)》或《四川师范大学学年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本校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宣传、咨询接待、录取或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且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参加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同时,除本章程及《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简章》规定的原则与内容外,任何人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