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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2011年招生章程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 2011-6-3 15:08:16 【字体:小 大】

招生录取环节对考生的不当承诺或操作均属违规,其负面效应和法律责任与学校无关并由承诺者个人承担。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教[2007]190号)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八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我校已形成以助学贷款为基本渠道、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为重要手段、以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以学生综合保险为系列保障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等多种途径缓解经济压力并完成学业。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师范大学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的《录取快讯》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且对我校已经录取的考生提供可追踪查询录取通知书投递状态的EMS号。

第三十条 我校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招生与就业信息网网址为:http://zjc.sicnu.edu.cn

2.招生就业处咨询电话为:028-84767065、84768899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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