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分办法
一、表演技能类评分办法:
1、各评委独立打分,所有评分一律采用百分制。
2、评分要求:
①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二试成绩最高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其中,声歌系一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70 分;二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0 分;三试成绩最高分为 95 分,最低分为 85 分);
②所有分值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③同一试中相同分数最多只能有两个;
④评分表中除评判分数外,要对每个考生的表现写出具体量化的标准,并在
考试过程中要求所有评委按照评分表规范打分;
⑤凡属多位评委打分的情况,均采用个别打分后合计总分并取平均值的方
式,其中 5 至 10 名评委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11 至 15 名评委去掉两
个最高分和两个最低分;16 名评委以上(含 16 名)去掉三个最高分和三个最低分;
⑥评委在每一试中必须全程打分,如出现漏打、错打等情况,则取消该评委
此试相应科目所有打分成绩。
3、表演技能类专业考试按每半天收集考试成绩。由招生工作人员收取所有
评委的评分,当场贴封,由纪检工作人员、考场负责人共同签字后,送交招生办
公室。
4、一试(声歌系一、二试)由各系独立组织计算分数,并在规定时间内上
交招生办公室,以便出榜。二试(声歌系三试)统一由学院设立的算分中心计算
分数。
二、笔试类考试组卷及评分办法:
l、命题:
①涉及命题的各系由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命题小组(小组成员必须为讲
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命题小组组长原则上由系主任担任,为第一责任
人。命题小组负责试卷出题,组长负责试卷的组成及审核。命题小组人员名单对2
外应严格保密,凡命题小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直接或间接泄露考试内
容;
②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及与试题有关的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
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
③命题小组组长必须于考试前三天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组卷。每科试卷包括结
构完全相同的多套试卷(不少于两套)以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参考。组卷完成后,
与试题有关的材料立即销毁,试卷经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命题小组组
长共同密封签字,由试卷保管人员按保密要求存入试卷保险柜内;
④所有涉密人员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2、抽题:
试卷抽取工作应在招生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相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
行,并做好记录。未被抽取的试卷放回试卷保险柜内。
3、评卷:
①涉及评卷的各系应成立由讲师以上(含)职称专业教师组成的评卷小组,
由各系在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中的委员任组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关评卷工作;
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在规定时间、地点、集中评阅试卷。试卷由纪检工作
人员和招办工作人员一同交评卷人员阅卷;
③评卷人员要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规定,所有评卷人员必须
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并将手机存放于指定地点;
④评卷须有 2 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所有评卷小组成员不得
发表对任何试卷的任何评判,不得涂改考生答卷,不得将试卷带出评阅现场,不
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所有试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试
卷;
⑤抄袭试卷的判定由评卷小组报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后,会同相关专家共同
判定。如判定抄袭,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视唱练耳、基本乐理考试算分及及格线划定办法:
1、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全校统一安排在三试中进行。
2、视唱练耳成绩=练耳成绩×70%+视唱成绩×30%(练耳或视唱任一考
试缺考,视唱练耳成绩记为缺考)。
3、视唱练耳、基本乐理成绩作为资格分处理,未达及格线的考生原则上不
能发放专业合格证(除音乐科技系各招考方向外)。
4、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划定办法:
①划定范围:原则上按各招考方向独立划定(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按分考场独
立划定;中国乐器演奏招考方向拉弦乐器、弹拨乐器为一组划定,吹打乐器组独
立划定)。
②视唱练耳、基本乐理及格线原则上为 60 分。如考生该科成绩达到 60 分的
人数低于参加该科考试人数的 80%时,下调及格分数线使及格人数达到参加该
科考试人数的 80%为止。
③各招考方向专业总成绩排名第一的考生(其中,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按各考3
场分列、中国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管弦乐器演奏按各乐器分列),若视唱练
耳或基本乐理单科距及格分数线 10 分以内(含),视为该科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