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江西健美操专业面试考试大纲
《健美操专业》(面试)考试大纲
考试目的:旨在选拔热爱健美操专业,具备良好的外形条件和专业表演素质的学生,进入高等院校接受专业培养。
(一)考试内容与分值
总分200分,其中基本形态20分,基本素质50分,专项技术50分,成套动作80分。
(二)考试方法与评分标准
1.基本形态(20分)
考试内容:身体形态、气质和相貌、身高。
(1)考试方法:考生身着紧身舞蹈服,将身体的各面展示给评委;评委根据目测对考生的身体形态、气质和相貌情况进行评分,身高根据测量情况评分。
(2)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下表):
健美操专业“基本形态”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表
内容分值评 价 指 标评 分 标 准
身
体
形
态10分腿直好 (9-10分)
较好 (7-9分)
一般 (5-7分)
较差 (4-5分)
肩型
身体上下比例
颈部长短
后背平直
颈部与后背是否平直
体态(胖、瘦等)
气
质
与
相
貌6分气质高雅
五官端正
面目清秀
有灵气好 (5-6分)
较好 (4-5分)
一般 (3-4分)
较差 (2-3分)
身
高4分男女
170cm≤身高≤178cm160cm≤身高≤168cm4分
168cm≤身高<170cm
或178cm以上158cm≤身高<160cm
或168cm以上3分
168cm以下158cm以下2分
总计20分
2.基本素质(50分)
基本素质考试内容:肩部柔韧性、劈叉、俯卧撑、两头起。
(1)肩部柔韧性(4分)
考试方法:考生手持体操棍,向后向前转肩,要求转肩时两手伸直且同时向后或向前转,测量其两手间的距离并给予评分。
评分标准:女20cm、男30cm为2分,每增加5cm扣0.5分。
(2)劈叉(12分)
考试方法:考生做左、右腿纵叉和横叉,要求双腿充分伸直,上体保持正直。
评分标准:大腿根距离地面每增高2cm,扣1分。
(3)俯卧撑(18分)
考试方法:俯撑,两臂与肩同宽、并腿、身体自然平直、头部处于背部的延长线,屈臂时,肩同肘高、胸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高于10 cm,推撑保持俯撑姿态。考务人员用秒表测得考生30秒钟完成俯卧撑的数量。
评分标准:30秒内按标准完成30次(男)、25次(女)为满分。每少做一次,扣0.5分。
(4)两头起(16分)
考试方法:两头起,双腿并拢,身体和双腿同时起,双手摸脚背,腹部贴大腿,双腿始终保持伸直的状态。考务人员用秒表测得考生30秒钟完成两头起的数量。
评分标准:30秒内按标准完成30次(男)、25次(女)为满分,每少做一次扣0.5秒。
3.专项技术(50分)
考试方法:A、B、C、D四组难度动作,每个动作做两遍,取最好成绩,评委以目测根据考生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分。音乐伴奏下跳7个基本步伐,根据考生的表现与对技术的理解,以及跟音乐的合拍来评分。
(1) A、B、C、D四个组别难度(24分)
考试方法:达到难度的最低要求,难度动作技术正确,每个组别各选一个难度。
评分标准:每个难度3分,评委根据考生的完成情况给予评分。
(2)基本步伐(26分)
考试方法:在音乐的伴随下(由考务人员准备,音乐速度每10秒钟27拍),考生完成7个基本步伐。
评分标准:评委根据考生的完成情况给予评分。
4.成套动作(80分)
(1)考试方法
考生每人完成一套自编竞技健美操动作,场地为7m×7m。评委根据考生的编排、难度及完成情况等给予评分。
注:音乐自选,时间为1分钟-1分40秒;动作难度不限;考生需穿紧身服或比赛服;结伴表演时只给受试者打分。
(2)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见下表)
健美操专业“成套动作”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表
内 容分 值评 价 指 标评 分 标 准
艺术301.动作设计(10分)
A.音乐的适宜性
B.强度
C.创造性好
较好
一般
较差8-10分
6-8分
4-6分
0-4分
2.竞技健美操内容(10分)
A.基本步伐和特殊内容
B.过渡和连接
C.空间好
较好
一般
较差8-10分
6-8分
4-6分
0-4分
3.表演(10分)
A.表现力
B.合拍好
较好
一般
较差8-10分
6-8分
4-6分
0-4分
完成30身体姿态(10分)
准确性(10分)
力量、爆发力、肌肉耐力(10分)从20分起评,以扣分的方式评分,
根据错误程度减分:
不明显错误 每次减0.2分
一般错误 每次减0.4分
明显错误 每次减0.6分
严重错误 每次减0.8分
触地 一次减1分
难度20自编成套动作中,必须包括4类难度动作,难度水平自选,难度动作不得重复根据难度数量和水平给予评分:
难度分值0.1-0.4,每个2分
难度分值0.5-0.8,每个4分
难度分值0.9-1.0,每个6分
合 计80
注:(1)所用音乐由考生自备CD盘,并且CD盘上仅有本次考试所用音乐。
考试中如发生CD盘音质不清等问题,一律由考生本人负责。
(2)每位考生只有一次考试机会,因自身原因中断或失误,不得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