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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2009年中考招生录取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
整理自:胶东在线 2009-4-10 22:47:35

附件4:

烟台市2009年高中阶段招生录取特长加分与优惠办法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制定我市2009年初中毕业生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及优惠政策如下:                                                                                                                                                                                                                  
一、特长加分:对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科技等特长及学科竞赛方面获优胜奖的学生,在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录取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加分录取:
1.体育
在个人单项比赛中,获得县级比赛前三名者,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分别增加8分、5分、3分;获得地市级前三名者,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分别增加10分、8分、5分;省级前三名或获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证书者,具备保送进入省级规范化高中的资格;集体项目比赛中的主力队员按个人单项比赛规定加分。
根据《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体育工作建设体育强市的意见》(烟发〔2003〕24号)要求,各竞技体校初中在读学生在升高中时根据比赛成绩予以加分,获得烟台市级比赛单项前八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予以免试。
2.音乐、美术
①参加山东省学生艺术水平考试,按九级以上加5分标准执行。
②音乐个人比赛获地市级一等奖加3分;获省级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获国家级奖加10分。
美术个人比赛获地市级一等奖加3分;获省级一等奖加8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3分;获国家级奖加10分。
3.信息技术
凡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国家计算机一级、二级合格证书的学生,高中招生录取成绩分别加3分、5分。
凡参加中小学生电脑制作活动(电脑作品、机器人竞赛)获奖的学生,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获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4.科技
凡参加科技比赛获奖的学生,获地市级一等奖加5分;省级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8分,三等奖加5分;获国家级奖加20分。
凡取得发明专利的(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加20分。
5.学科竞赛
凡获得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省级赛区一等奖以上者,高中阶段招生录取成绩加8分;获国家级奖加10分。
以上5类加分项目,必须是教育行政部门主办。除体育类特长加分要求是在初中阶段后两年获得的成绩外,其余4类特长加分要求是在整个初中阶段获得的成绩。美术个人比赛必须是艺术水平考试委员会组织且逐级推荐参赛的获奖个人。成绩认定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审核原始证件。
二、优惠政策:
1.优抚对象子女(持民政部门证明或者所在部队、单位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
(1)根据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军区政治部《转发〈民政部、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民〔2004〕95号)要求,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时降20分录取,并不得收取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按照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公通字〔2005〕78号)要求,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时降20分录取。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术学校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根据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烟发〔1998〕11号)要求,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职业中专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根据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烟发〔2006〕31号)要求,当年转业、退役军人子女参加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的给予增加10分的优待。
(4)根据《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 烟台警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双拥工作再创全国双拥模范城的实施意见》(烟发〔2004〕6号)要求,部队干部子女(持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升高中给予增加20分的优待。
2.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以及港、澳、台籍考生(持侨办或台办证明),报考普通高中、职业中专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3.少数民族考生(持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证明),报考普通高中、职业中专的,招生时降10分录取。
三、 执行优惠政策的基本原则
1、以上特长加分及优惠政策,同一考生,其特长加分与享受的优惠政策不能重复计算,只记取最高项,并需提供相应证明。
2、各县市区制定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及优惠政策时,加分项目不得超出市定范围,加分分值不得随意提高。
3、所有考生的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必须在学生所在学校公示,如无异议,方可在高中阶段招生录取中加分。
4、按照省有关文件要求,从2011年开始,音乐个人比赛、美术个人比赛、计算机等级考试、初中各学科奥林匹克竞赛不再纳入高中阶段招生录取加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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