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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苏州市区高中学校中考招生工作意见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2010-5-18 14:52:01 【字体:小 大】
关于印发《二○一○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教〔2010〕7号 

关于印发《二○一○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市招生办公室,市区各有关学校:

《二○一○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二○一○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二○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教育  招生  工作  意见  通知
 
抄报: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协办公室

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教育局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5月5日印发
 
(共印:150份)
 

附件:

 

二○一○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

招  生  工  作  意  见

                    

    2010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以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为目标任务,将推进招生改革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根据江苏省《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9〕24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等文件精神,制订2010年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从德、智、体等多方面综合评价学生的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招生工作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努力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高中段教育优质多元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合理制定高中招生计划,促进普职健康协调发展。普通高中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江苏省普通高中星级评估指标体系》(苏教评〔2003〕1号)的规定,分别依据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古城区初中毕业生数制定招生计划,根据市区各普通高中校星级和规模确定招生数,普职比控制在1:1左右。吴中区和相城区所属学校的招生计划,经市教育局审核后分别由两区公布,其它学校的招生计划由市招办公布。

2.做好推荐指标分配工作,促进初中学校均衡发展。实行热点高中指标生定向分配制度,推进招生录取改革工作,将苏州中学(不含园区校区)统招生指标的50%,按各初中校毕业生人数(2009年9月15日在籍数)的比例,分配到义务教育阶段各初中校(含完中初中部)。录取时依据分配到各校的计划,按考生中考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在综合素质合格的前提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录取的考生必须是2009年9月15日该校的初三在籍在读生,指标生录取不设最低控制线,指标生录取名单向社会公示。

3.关心社会弱势群体,采取强有力措施扶贫帮困助学。各类学校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奖学金制度,切实做好资助贫困生和奖励优秀生的工作。对特困职工子女的入学,凭民政部门每年核发的《社会救济证》减免50%以上学、杂费,情况特殊的给予全免。

普通高中根据《关于贯彻〈江苏省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的通知〉的补充意见》(苏教财〔2008〕1号、苏财科字〔2008〕3号)发放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城乡未成年人“三无”、“五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的子女,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不低于1000元。学校可根据学生困难程度及学习表现,在1000~1500元之间确定具体资助标准,高中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不得抵冲学杂费。

职业学校助学金发放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招生对象

1.报考条件

具有苏州市区常住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含修业,下同)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外地在苏的符合借读条件的初三毕业生,凡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均可报考。

2.限考条件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

(1)各类高级中等学校在校学生;

(2)因中考舞弊被取消今年报考资格的考生。

四、报名办法

1.市区常住户口学生的报名

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应届毕业生由学校组织集体报名;往届生、在外地借读的回苏学生(含在民工子弟学校就读的有市区户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到市招生办公室(劳动路359号)报名,报名时应出具市区户口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吴中区、相城区报名办法分别由两区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2.外地来苏借读学生的报名

外地在苏州的借读生原则上应回户口所在地报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现初三年级借读生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批准后,可在原借读学校报名借考和填报志愿(师范除外):

(1)符合学籍管理借读条件;

(2)外地(含港澳台地区)在苏企业在苏工作职工的子女;

(3)回户口所在地考试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

上述对象在申请借考时应提供有关证明(监护人申请、监护人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临时户口本或身份证)。

借读生和本市考生同等享受高中段教育的权利,执行统一的收费政策。借读生就读普通高中,必须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报考资格的规定。本省考生可在苏州市直接报名参加高考。外省考生要求在本市就读普通高中,应向借读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和市招生办公室批准,录取高中后必须在高考报名前将户口迁入,否则须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报考职业类学校没有任何限制。

3.收费标准

(1)报名费12元,文化考试(含体育)费每门9元。(根据苏教财〔2005〕27号,苏财综字〔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规定执行。)

(2)英语听力与口语自动化测试费每生5元。(根据苏财综〔2009〕45号,苏价费〔2009〕278号的规定执行。)

(3)《中招专刊》5元。(根据苏教财〔2003〕10号、苏财综字〔2003〕12号,苏价费字〔2003〕12号的规定执行。)

上述各类考试和其他服务性收费共计85元。

五、考试与录取

1.考试

(1)考试性质

初中毕业会考与升学考试相结合。

(2)考试科目和计分

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六门。语文、数学、英语满分各为130分,物理、化学、政治与历史满分各为100分,其他考试科目为体育,满分为40分。中考录取总分满分为730分。

(3)考试方式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实行闭卷考试。政史科目中的历史部分实行闭卷考试,政治部分实行开卷考试。体育实行现场测试和平时成绩结合,英语实行听力与口语自动化测试和书面考试结合的方式。

(4)考试时间和日程

考试时间: 2010年6月17日~19日。

考试日程: 6月17日  上午  9:00~11:30     语文

                     下午  14:00~15:40    物理

6月18日  上午  9:00~11:00      数学

                     下午 14:00~14:50    历史

                15:40~16:30    政治

           6月19日  上午  9:00~10:40     英语

                    下午  14:00~15:40    化学

体育考试安排在5月6日~15日之间进行,平时成绩考核日期为2009年2月—2010年6月。

(5)考查科目实施办法

考查科目为生物、地理、艺术、理化生实验操作、劳动技术能力操作与信息技术实践能力考查。其中生物、地理、信息技术实践能力和劳动技术能力操作考查,已在初二学年结束时完成考核。艺术与理化实验操作均安排在初三年级第二学期期中进行。由市教研室统一命题,分校组织,互换监考,集中阅卷。考查科目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类,合格者准予初中毕业,成绩不计入录取总分,供各类高中段学校录取时参考。

(6)部分加试项目

报考体育类——市十中体育后备人才、市一中羽毛球后备人才、市三中女子篮球队和田家炳实验中学乒乓球队招生,实行单独报名,加试体育专项,统一录取。市体育运动学校招生考试按省规定执行。

报考艺术类——部省属高职、中专学校艺术专业的招生考试按省规定执行。

市六中招收艺术特长生,市四中招收“空乘专业生源基地”班,实行单独报名,艺术专项加试,统一录取。苏州旅游与财经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表演艺术”和“艺术设计”专业招生,参照上述两校办法执行。

报考师范类——中等师范学校根据相关专业要求和需要组织面试,由学校确定相关办法,提前向考生公布,自行组织专业(技能)加试(面试)。

(7)考试组织

考务工作根据市招办规定的细则执行。

(8)查询考试成绩

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个别需要查分的考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6月29日派专人持介绍信到市招办办理查分手续。查分只核查有无漏批试题、积分和登分有无差错,查核结果如果确有差错,立即予以纠正。

2.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综合素质评价包含初中生在综合实践活动等非统一考试科目中的实际表现,在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达到的综合素质水平。综合素质评价的结果包括综合性评语和等级两部分。综合性评语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予以整体描述,评语采用激励性的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与不足,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等级是对毕业生的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对综合素质的六项指标,均采用“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综合素质合格标准为:6项评价考核指标中,凡达到4项合格(C),即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考试科目、考查科目和实践能力测试项目均合格者(含补考),准予初中毕业。凡达到初中毕业标准,可报考任何类别的高中段学校。

(2)体格检查。考生均须进行体检。

(3)实践能力。考生均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查。

3.填报志愿

(1)填报志愿日期

市区初中毕业生统一在2010年5月24日~6月1日填报志愿。

(2)填报志愿要求

家长和学校必须充分尊重考生的意向,考生自愿不填报某一批(某一个)志愿,不影响下一批(下一个)志愿的正常录取。志愿填报后不得更改。

填报普通高中的考生可以选择填报统招与择校志愿。报考其他学校的考生只填报统招志愿。

根据省教育厅文件精神,普通高中择校生列入招生计划。要求择校的考生在填报普通高中统招志愿的同时,可任意填报相应的择校志愿。择校录取分数线控制在该校录取分数线以下20分,部分计划未满的学校经批准后择校录取分数线可在20分以下适度下降。择校生按照省颁标准缴纳择校费上学,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择校生计划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教财〔2007〕32号)确定,择校生比例以学校为单位计算,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计划录取总人数的30%,其中15%按考生择校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15%由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特长生。

4.录取

(1)录取原则

各类学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按分数与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时根据各批次(类别)学校的招生计划,划定各批次(类别)的投档分数线,然后在上线考生中,按照本人所填的志愿顺序的先后进行录取。具体操作办法:一是前批次(类别)先于后批次(类别)录取;二是同一批次(类别)按报考志愿的先后顺序录取;三是在同一志愿上统招志愿先于择校志愿录取,四是同一统招志愿和同一择校志愿均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录取方式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3)录取批次

提前录取——包括师范教育、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普高艺术类。其中师范教育和普高艺术类不得兼报。

师范教育。苏州幼儿高等师范学校实行统一提前录取,考生只可填报一所学校。

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采用依据计划、按分录取、社会公示的办法组织实施。

普高艺术类专业录取,采用先划定艺术专业合格线,后按照中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

第一批录取——普通高中。考生最多可填报4个志愿(每个志愿包括统招和择校二个部分)。

第二批录取——五年制高等职业类学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3个(其中包括1个艺术类志愿),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及专业服从。

第三批录取——非五年制各类中专、职中和技校。考生最多可填报统招志愿5个。填报中专、职中、技校,每个志愿下面还可选择2个专业及专业服从。

考生各批志愿均未录取时,市招办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和计划,未完成计划的学校采用向线上落榜生征求意见与适当降分相结合办法,组织录取。

(4)加分政策

①革命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②少数民族考生,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含台商随行子女)、有香港和澳门地区户籍的考生,在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③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④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录取时加10分投档。

⑤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上述考生办理加分手续时(通知另发),考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供相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和材料,学校集中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汇总,经市招生委员会审验同意,在苏州教育信息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后,由市招办统一办理加分手续。若考生具有多项加分条件,则以最高一项计入,不重复加分。

(5)残疾学生照顾政策

肢体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1987〕教职字008号)的规定办理。

(6)普通高中实验班招生办法

普通高中举办的经省市教育部门批准的实验班继续招生。实验班招生方案必须由市教育局重新审批后由学校向社会公布,各类实验班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和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实验班录取是在学校统招和择校计划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校按其招生简章公布的实验班录取原则和方式进行,录取结果报市招办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结果。未经批准的实验班一律不准进行招生。

5.民办高中招生

民办高中继续在市招办指导下招生。民办高中在市区的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与公办高中同时公布。民办高中招生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填报志愿,与普通高中同批录取。二是自主招生,将原来的分散录取改为集中录取,第一批投档时间:苏州中学指标生录取结束后。第二批投档时间:普通高中录取结束后,每批录取结束时向社会公布录取分数线和录取人数。民办高中自主决定市外招生范围,但是必须按照省规定到生源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监督与管理

1.加强组织领导。中招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大事,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和规范,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为此,由市教育局、市劳动局、市招办联合组建苏州市区各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今年中招工作的实施,由皇甫志新任主任,苏惠平任副主任,陶旭东、顾洪、刘瑜为成员。办公地点设在市招生办公室内(劳动路359号)。

2.加强招生管理。中招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各校拟录取的本市当年考生(含注册录取的考生),均须到市招生办公室统一办理录取手续,使用统一的录取通知书,统一加盖“苏州市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招生录取专用章”。根据省文件精神和学籍管理规定,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录取、电子注册、实时建档、同步运行的操作办法,在规定时间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或学校未经招生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新生,均不能取得学籍,今后均不能参加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

3.规范招生宣传。为规范市区招生宣传工作,所有学校对外发布与升学、考试和招生有关的信息必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发布。各校进行高中段招生宣传工作要做到“十个不”:不徇私舞弊;不用承诺、签约、向学生发预录通知书等方式招揽生源;不用经济手段强拉生源;不作虚假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升学、考试、招生信息;不在媒体和各种场合进行质量评价;不得以招生为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进入初中学校和学生家庭进行招生宣传;初中学校校长和教职员工不准向高一级学校提供初中毕业生名单和考试成绩;任何学校和教师未经市教育局批准不准参加各类招生宣传活动。

4.创建诚信制度。建立初中毕业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段招生录取诚信机制。参与学籍管理与审验、报名、命题、审题、阅卷、统计、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承诺书,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5.加强纪检监察。重视行风建设,加强监察与纪检工作。招办和各有关学校都要认真执行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市关于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规定,严格执行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准乱收费,坚决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对参与招生的工作人员及考生在报考和招生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参照原国家教委《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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