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关于印发《海沧区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入学积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小学,各镇(街)、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海沧区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积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沧区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入学
积分办法实施细则
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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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海沧区教育局 2014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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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海沧区2014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小学入学积分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切实保障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和《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积分入学办法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厦教综[201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区从2014年秋季起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小学一年级积分入学办法,实施细则如下:
一、参加积分入学的基本条件
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年满6周岁的适龄子女方可入学,未及龄或超龄的均不能在我区入读一年级,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随迁子女方可参加我区积分入学:
(一)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含一年,截至2014年8月31日,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的记录可视同为近一年,下同。)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海沧区暂住。
(二)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中断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视同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的从中断后算起。
(三)随迁子女父(母)近一个年度在厦门市连续缴交社会保险,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中断三个月以内的(含三个月),视同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的从中断后算起,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四)随迁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的,视同符合基本条件)。
二、积分项目和计算办法
入学积分按照基本分30分、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和附加分10分等三部分计算积分。
(一)基本分
符合参加我区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申请人,给予30分的基本分。
(二)实际工作生活积分
该项总分70分。
1.随迁子女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2分(按实际月份数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积分不超过12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2.随迁子女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一年的,每多一年得4分(按实际缴交的月份数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积分四舍五入后,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以此累计。本项总分不超过24分,该项只计算随迁子女父亲或母亲主申请方积分。
3.随迁子女父(母)在海沧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得20分;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一套计算。
4.随迁子女父(母)近一年暂住、务工均在海沧区,并在海沧区申请参加积分入学的,得9分。
5. 随迁子女出生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得5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不得分)。
(三)附加分
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均在厦门暂住、务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父(母)一方作为主申请方计算积分,另一方在厦门暂住且务工的年限按每年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累计12月2分(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以按时缴交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计算附加积分。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三、积分排序方法
申请人总积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四舍五入后),分数出现相同并列时,依次按照以下项目积分进行同分排序:是否购房、缴交社保时间长短、暂住时间长短。
四、积分入学程序
(一)预约登记。在海沧区暂住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应在5月6日至5月16日在区教育局公布的预约登记网站或预约登记点(预约登记网址及登记点届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进行预约登记。
(二)现场审核,提交申请。7月5日至7月7日,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家长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小学(具体片区小学详见《海沧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附件2)现场报名,缴交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初审。提供的材料包括原籍户口簿、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父(母)在厦从业证明、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社保证明无需本人出具,由地税部门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以及有关积分的其他证明材料(具体需要的证明材料见附件1)。无论预约登记与否,未到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的,视为自动放弃积分入学的机会。
(三)审核材料,计算积分。7月8日至7月27日,区教育局收集整理家长提交的材料,会同各职能部门对有疑问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积分办法计算随迁子女的总积分。
(四)公示积分。7月28日至7月30日,区教育局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的入学积分,接受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计算有异议的可在8月1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复核的申请,逾期不予受理。若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其它异议的,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投诉反映。
(五)公布学位。8月7日,区教育局公布本区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与民办小学名单、招生名额、志愿填报地点和经审核符合积分入学基本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积分全区排名位次。
(六)填报志愿。8月7日至8月8日,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小学填报派位志愿,如暂住地所属片区小学尚有空余学位,则第一志愿必须填报该学校;第二志愿可选择同一志愿片区的其他一所公办学校,若第一、第二志愿均未被录取,则由区教育局统筹派位到其他尚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就读(志愿片区详见《海沧区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附件2),否则志愿无效。
(七)派位入学。8月12日,区教育局按照“积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积分排序位次,完成本区公、民办小学统筹招收随迁子女的电脑派位,并在区教育局网站公布电脑派位结果。
(八)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8月13日至8月17日,民办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计划内,完成区教育局统筹招收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接受其他随迁子女报名,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民办学校评估及分级限价情况详见海沧教育网(www.xmhcedu.gov.cn)。
五、其他事项
(一)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按本办法在我区参加积分入学的资格。
(二)积分计算、电脑派位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随迁子女家长如对积分入学工作有异议可向区监察部门或市教育局相关部门投诉反映。对积分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
(三)不符合参加积分入学条件或积分排名不能进入公办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子女,可到我区合法民办小学就学或回原籍就学。
六、海沧区教育局负责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附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说明
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产权证、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属于个人所有的材料,应同时提供A4纸大小的复印件,在与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可以使用双面复印。
积分项目 |
证明材料 |
基
础
分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该查询表可以到暂住地派出所打印。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海沧区居住。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 在厦门市务工满一年以上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的劳动合同或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 |
实际
工作
生活
积分 |
暂住年限 |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在厦的暂住证及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该查询表可以到暂住地派出所打印。暂住证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市居住满一年以上。 |
参保情况 |
适龄儿童父(母)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只以按时缴交社保的月份累计计算,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 |
购房情况 |
1.房屋产权证。产权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且产权比例应超过50%(不含50%)。
2.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本人与产权人同一户口薄。
3.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
4.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
计生情况 |
适龄儿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
特别说明 |
上述暂住证、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保缴费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若房屋产权证为适龄儿童父(母)另外一方的,需适龄儿童与父母三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等法定证明。 |
附
加
分 |
另一方累加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若适龄儿童的父亲、母亲不在同一户口簿上,需提供能证明适龄儿童与另一方关系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法定证明。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市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无需家长本人提供纸质材料,由区教育局直接通过数据交换,向地税部门查询核实)不足12个月的不得分,补缴的月份不纳入计算,并且社保缴交单位应与务工单位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