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4年秋季小学一年级
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预约登记的公告各位家长:
为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厦府[2014]65号)、《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2014年秋季小学招生工作意见》(厦教综[2014]5号)等文件精神,2014年秋季我区小学一年级招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将于5月6日—16日进行预约登记。具体公告如下:
一、预约登记条件。年满6周岁(即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且其父(母)符合“积分标准”中“基础分”部分(含在我区购置商品房的)(见附件),可预约登记就读我区小学一年级。
二、预约登记方式。预约登记分为网上预约登记和现场预约登记。网上预约登记时间为
2014年5月6日—16日,网站为
http://www.xmjmedu.com:8085/jmpwbm,请有条件的家长及时进行网上预约登记;无条件的家长原则上在5月10、11日(双休日)按暂住地选择一所学校进行现场预约登记。
集美小学、集美二小、实小分校、曾营小学、康城小学学位紧张,暂住这五所学校片区内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购置商品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的可进行预约登记,非购房的应就近选择其他学校预约登记。三、预约登记重要提醒。
预约登记不等于录取,须经积分审查公示、填报志愿、电脑派位后才能确认是否被录取(具体操作办法另行通知)。预约成功后,请家长携带相关证件于2014年7月5日至7日到预约登记学校现场确认。
截止5月16日,逾期未预约登记的学生须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入学,我区不再受理。预约登记信息须真实有效,家长若弄虚作假,经查实将被取消派位资格。
网上预约登记系统不接受手机、平板电脑等终端预约登记。申请人须以适龄儿童的身份证号如实登记,重复登记无效。附件: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集美区教育局
2014年4月10日
附件:
集美区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申请积分入学证明材料一览表 申请材料均应提供原件。其中,产权证、户口簿、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属于个人所有的材料,应同时提供A4纸大小的复印件1份,在与原件核对后,退回原件保留复印件。《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需到暂住地所在派出所打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可到地方税务局自助终端打印,《房屋产权查询证明》可到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打印。
积分项目 |
积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基础分 (30分) |
1. 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含1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厦门市务工,且目前仍在厦门市务工。 2. 申请人父(母)近一年(含1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厦门市连续暂住,且目前在集美区暂住。 3.申请人父(母)近一个年度(含1年,截止2014年8月31日)在厦门市连续缴交社会保险。 4.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子女,或政策外生育但已接受处罚完毕的。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集美区暂住,表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3.适龄儿童父(母)亲在厦门的从业证明。需提供能证明其父(母)在厦门务工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4.适龄儿童父(母)亲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一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的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适龄儿童父(母)亲暂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已接受处罚的提供处罚凭证) 6.适龄儿童未在其他地区取得小学学籍的保证书。 注:上述暂住信息查询表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社保缴费证明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同一人的。 |
积分项目 |
积分标准 |
证明材料 |
实际工作生活积分(70分) |
暂住且务工年限(12分) |
申请人父(母)在厦门市暂住且务工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2分,本项的总分不超过12分。 |
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亲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应表明家长已实际在厦门居住满一年以上,且目前在集美区暂住,表中应有携带子女的相关记录。 |
参保情况(24分) |
申请人父(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超过积分入学基本条件规定的年限的,每多一年得4分,本项的总分不超过24分。 |
适龄儿童父(母)亲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几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的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
购房情况(20分) |
申请人父(母)在集美区购置商品住房(房屋用途应为“住宅”)且其父(母)所占房屋产权的比例超过50%(不含50%)并实际入住的,拥有多套房产的,仅按实际入住的一套计入。本项总分20分。 |
1.房屋产权证,所有人应为适龄儿童的父(母)亲。 2.厦门市土地资源与房管局出具的《房屋产权查询证明》,查询人应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亲和房屋产权人。 3.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本人、适龄儿童的父(母)与产权人同一户口簿。 4.暂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
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同一区(9分) |
申请人父(母)暂住地与务工地均在集美区的,给予9分的加分。 |
申请人父(母)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和《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
计生状况(5分) |
申请人属于政策内生育的,给予5加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已接受处理的本项不得分)。 |
符合国家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提供暂住地的镇(街)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状况证明等材料。 |
附加分(10分) |
另一方累加(10分) |
另一方的在厦门暂住且务工年限按每年(12个月,不足整年的部分按照月数÷12×1计入)1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按每年(12个月,不足整年的部分按照月数÷12×2计入)2分计算积分,但总分不超过10分。 |
1.原籍户口簿、适龄儿童与父(母)亲同一户籍的户口簿(不在一个户口本或户口本体现不出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还需出具出生证、结婚证等其它有效证明材料)。 2.另一方的《在厦暂住人口信息查询表》。 3.另一方在厦门的从业证明,且目前仍在厦门务工。 4.另一方按照规定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证明。须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的其父(母)近几个年度连续逐月按时(若有补缴的则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缴交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上述暂住证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应为同一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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