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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来源:2exam.com整理 2007-5-2 9:08:13 【字体:小 大】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院 2007年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高职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福建水利电力   职业技术学院(全国代码: 12627)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一所全日制公办的省属普通高等院校,地处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199号,主要从事高等职业技术专科教育,同时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院现有校园面积208.33亩,建筑面积8万多平方米; 学院现有教师 158人,其中高级职称 53 人,中级 55 人;80%以上专业教师具有较强的工程实践经验,61位被省劳动厅聘为高、中级工种技能鉴定考评员。另外,学院还聘请了武汉大学、山东大学等全国知名院校中的部分博士生导师作为学院兼职教授。

第三章 招生类别及计划

第四条    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我院2007年高职(专科)招生总数为1020人,招生类别分为:理工类高职、文史类高职、高职单招(福建省范围中职学生对口升学),招生专业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机电一体化技术、水电站动力设备与管理、建筑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监理、建筑设备工程技术、水文与水资源、发电厂及电力系统、高压输配电线路施工运行与维护、供用电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通信技术、文秘16个专业。我院2007年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及其他要求将分别由各省级高招办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范围、批次及就读地点

第五条      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2007年面向 福建、广东、浙江、江西、湖北、四川等六个省份招生。

第六条      高职 (专科)在专科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批次福建省为“专科批次”录取,其他省以当地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七条      我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在校本部就读和住宿。各专业均为三年学制(详见各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及各省招生规定、政策及原则,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九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 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

第十条      凡高考成绩(或福建省对口招生考试成绩)达到本省规定的高职(专科)录取线,且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我院将按照学生投档分数 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在第一志愿 录取后招生 计划有剩余的情况下,才招收参考志愿或调剂志愿的考生。

第十一条      各专业招生没有男、女生比例的限制。专业安排按第一志愿学生专业填报先后顺序和投档分的高低优先确定。在第一志愿满额后,按照其他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安排。

第十二条      相关科目要求:各专业均要求考生应试外语的语种是英语。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费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高职(专科)各专业收费标准为: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学费 6000元/生·年;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供用电技术学费5500元/生·年;其余专业学费5000元/生·年。公寓住宿收费为:550-900元/生·年。

第七章 资助特困生政策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高校按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 20%和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精神,我院高职(专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可按以上规定申请国家贴息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设立特困生资助专项资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部分减免政策。二是设立若干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有偿资助岗位。三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四是允许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实行工学交替制度(必须符合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章      专科升本科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鼓励专科毕业班的同学通过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院校学习。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七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厅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八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并与省内外的企事业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每年均可提供相当数量就业岗位供毕业生选择。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为省内企事业单位以及附近省市的企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福建省永安市东门路 199号 学院招生办

邮 编:366000

联系电话:( 0598)3658696、3633821、3607454

传  真: 3633821、3607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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