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招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国标代码(12710),学院位于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
第三条 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是福建石狮华景集团与长春理工大学于1998年联合创办的,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以光电技术为特色,光、机、电、算相结合为优势,具有独立颁发高等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招生就业办具体负责招生工作,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福建省教育厅及有关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规定。
2、根据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指标,根据学院专业设置,编制省内外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3、向社会公布学院招生章程。
4、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院概况及特色。
5、开展招生录取工作。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及负责处理录取中出现的各种遗留问题。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执行各省招生政策,开展录取工作。
第七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和学院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八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颁发文件要求执行。
第九条对填报我院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四章学费标准
第十条学院收费标准按福建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的标准执行。每学年6000—6800元。
第五章 学历证书名称及种类
第十一条 对完成学业的毕业生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泉州光电信息
职业学院高职毕业证书。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二条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报考我院第一志愿的福建省考生,分数达到本二线、本三线,入学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本二线)、2000元(本三线)。
第十三条学院设立奖学金。特等1200元/年,一等600元/年,二等300元/年,三等150元/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电话:0595-88915454
传真:0595-88916333
邮编:362700
网址:http://www.qzgd.fj.cn
招生违纪举报电话:0595-88911680
第十五条 本章程从2007年4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