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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来源:2exam.com整理 2007-5-11 13:34:26 【字体:小 大】

宁波工程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学校校名:“宁波工程学院”。

第二条 办学地址:宁波市区。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第四条 学校以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为宗旨,紧贴地方经济发展设置专业,具有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和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专科(高职)等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五条 招生批次:第二批次普通本科、第四批次专科(高职)和艺术类考生等。

第六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在录取过程中,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体制。

第七条 录取规则
  1、学校实行网络远程录取。
  2、学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并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3、学校志愿投档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策。
  4、按照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分类招生计划数,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确定录取专业。
  5、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理科类专业的分数级差分别为: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8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文科类专业的分数级差分别为: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级差为5分,第二专业志愿与第三专业志愿的级差为2分,其他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
  6、往届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7、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确定录取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在实考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8、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无专业加试要求。
  9、新生入学后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的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10、已通过专业测试的艺术类考生,高考时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科统考。

第八条 收费标准:严格执行省、市教育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本科收费标准为3960元/学年,专科收费标准为7000元/学年,学校与澳大利亚西南悉尼学院合作办学的国际商务专业收费标准为15000元/学年。

第九条 身体条件:要求身体健康,体检合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外语类专业要求考生口齿清楚、听辨灵敏。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外语语种要求:英语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阳光招生”,招生工作受各级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毕业文凭:宁波工程学院毕业文凭。国家承认其相应的本、专科(高职)学历,本科
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将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并实行教育部高校学历文凭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 组织机构
  1、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决定招生有关问题。
  2、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完成招生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
  3、宁波工程学院招生监察工作组:学校纪委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全过程。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网址:http://zsjy.nbut.cn
  电子信箱:zsjy@nbut.cn
  咨询电话:0574-87081900
  通讯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翠柏路     邮编:315016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宁波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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