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考试网
学历类| 阳光高考 研 究 生 自学考试 成人高考 专 升 本 中考会考 外语类| 四 六 级 职称英语 商务英语 公共英语 日语能力
资格类| 公 务 员 报 关 员 银行从业 司法考试 导 游 证 教师资格 财会类| 会 计 证 经 济 师 会计职称 注册会计 税 务 师
工程类| 一级建造 二级建造 造 价 师 造 价 员 咨 询 师 监 理 师 医学类| 卫生资格 执业医师 执业药师 执业护士 国际护士
计算机| 等级考试 软件水平 应用能力 其它类| 书画等级 美国高考 驾 驶 员 书法等级 少儿英语 报 检 员 单 证 员 出国留学
 招生考试网 - 高考 - 招生章程 - 正文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07年招生章程
来源:2exam.com整理 2007-5-12 11:36:48 【字体:小 大】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2007年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3275。
第七条        办学性质: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工
业大学举办,2004年由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第三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在学院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规格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名称具印。学位证书:符合浙江工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浙江工业大学”学士学位。
第十条  办学方针:学院遵循“依托母体、相对独立、办出特色”的办学方针,致力于培养知识结构合理、富有创新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西湖区之江路18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浙江省、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和广东省7个省(市)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院确定调档比例,学院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九条   学院英语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英语专业要求100分(含)以上;日语专业要求90分(含)以上;艺术设计专业要求50分(含)以上;数学单科成绩要求:信息与计算科学专业原则上要求90分(含)以上。如果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则按单科成绩5分一档降分录取至额满。
第二十条  学院认同并执行各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对进档的考生,学院对1、2、3、4专业志愿按1-3分级差进行专业投档,4、5、6专业志愿视为并列志愿,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时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院根据考生的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
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的考生,某些专业因投档线上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学院执行省(市)教育考试院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院美术类专业招生另发《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2007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
第二十四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院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学年开始时,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预收标准进行预收,收费标准为:一般本科专业学费16000元/人·学年,艺术类普通本科专业学费20000元/人·学年,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学费17000元/人·学年。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各类专项奖学金等。学院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网址:http://xgb.zjc.zjut.edu.cn/web/
电话:0571-87313621;
传真:0571-87098016;
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182号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
邮编:310024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本网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②本网转载的文/图等稿件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在两周内来电联系.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