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安顺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安顺学院(国标代码:10667) 第四条 办学层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两年或三年) 第五条 办学性质:公办 第六条 办学类型:普通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地点: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路25号(邮编:561000)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院2007年招生计划为本科1100人,普通专科1451人,五年制专科50人,其中本科、普通专科面向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招生(详见我院分专业招生计划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考试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为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学院纪委、监察部门对学院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本院严格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管理体制,采取计算机远程异地录取模式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一条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时,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优先满足考生的第一志愿第一专业。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录取平行志愿和服从调剂志愿的考生。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按志愿和分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及我院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在其他专业内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高考实际分数相近(同一分数段)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好者;考分相近(同一分数段),相关科目成绩相近(同一分数段)者,优先录取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体育尖子生。 报考音乐、美术、体育等特殊专业的考生,在文化考试前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术科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文化分和专业分所占比例按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当地招办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 第十三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少数民族考生,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入学后我校将统一组织复查,对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毕业文凭 第十五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毕业时由学院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所颁发的学历文凭可在教育网上查询,国家承认学历。本科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黔价费[2006]52号文件核定的学费标准收费。2007年新增本科专业(特殊教育、体育教育、地理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按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打印录取通知书,加盖本院招生专用章,以特快专递的形式,按考生所留详细通讯地址直接发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八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按我院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我院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本章程学院授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联系方式: 学院网址: www.gzastc.com Email:zjc10667@163.com 联系电话:(0853)2214761 3413084(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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