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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来源:福建招生考试网整理 2008-4-16 14:50:03 【字体:小 大】

2008年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招生章程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2008年招生章程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是由昆明理工大学申请、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云南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批准于2001年9月正式招生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批准文号:云教计[2001]48号)。
  
  第二条  办学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北路1268号。
  
  第三条  学校性质: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独立院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四条  学制与文凭:津桥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学制为四(或五年),学业期满,成绩合格者,按教育部规定颁发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电子注册进入国家教育部毕业证书认证网;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例》规定的毕业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院定位、发展方向和办学宗旨:学院以“教书育人、服务社会、务实创新、追求卓越”为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实行专家治校,传承名牌大学优势,打造学院以工科为背景,发展经、管、文、法、理、等多科性的专业特色;拓展国际化合作办学之路,中英双语教学特色;适应人才市场需求的“一专多能,一专多路”的新型人才培养模式特色。实现“造就既有专业知识又能在外语环境下工作的优秀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第二章  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学费及其它
  
  第六条  招生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汽车维修工程教育、城市规划、建筑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英语、对外汉语、法学14个专业。
  
  第七条  我院在各省招生专业、招生计划请见当地《招生报》,专业介绍请通过我校网址查询(http://www.oxbridge.cn/zhaosheng.htm)。
  
  第八条  学费:按云南省物价局核定我校的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第九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考生和家长的满意度。
  
  具体录取规则是:
  
  1、         严格按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
  
  2、         我院的录取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异地录取方式进行。
  
  3、         录取专业安排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同一志愿考生按照从高分到低分,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4、         我院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对报考同一专业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办法是:在满足第一志愿考生的情况下,依次按第二志愿、第三志愿以及服从志愿的顺序进行录取。
  
  5、         对各类加分考生,我院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市区招办的有关规定。
  
  6、         对体育、艺术特长生根据各地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优先录取。
  
  7、         我院根据所设专业的性质,按教学大纲设一定比例的中英文双语课程,原则上只录取学英语语种考生。
  
  8、         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100分;报考对外汉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考生,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报考英语专业和对外汉语专业的考生“英语口语”测试成绩应在B级(4分)以上。
  
  9、         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的考生应有一定绘画基础及美术兴趣爱好。
  
  10、    报考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的考生数学成绩应不低于及格分。
  
  第四章      院招办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1.学院招办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源北路1268号 。
  
  2.邮政编码:650106
  
  3.学院招生办公室电话及传真:(0871)8353209、8328761。
  
  4.联系人:王老师、樊老师、张老师
  
  5.E-mail:academic@oxbridge.cn
  
  第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
  
  二00八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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