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自治区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SCHOOL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3558。
第三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教育部确定为教育部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部共建”学校。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是由新疆大学与企业联合举办的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8月,2004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核批准,面向全国招收普通本科生。
第四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具有独立颁发本科毕业证书资格,学士学位证书由新疆大学颁发。
第五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以文化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以及“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录取原则。
第六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在本科第三批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在院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九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06年对全国各省、市、区的招生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06年招生计划总数为1000人,均为普通本科计划,其中区内500人,区外500人。区外计划生源不足时,缺额计划可追加到区内相同专业招生。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的投档比例为我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
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考生报考学校志愿先后录取。即先录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先后方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对新疆地区民语言考生在当年自治区规定的最低分数线及单科最低分数线上录取。
第十四条 新疆大学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的考生根据当地省(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录取:(1)有文艺特长(如乐器、舞蹈、书法、绘画、唱歌等)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有体育特长的,特别是对于获国家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和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3)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称号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4)对于在高中阶段获得省(市)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省(市)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奖的考生,在当地高招办加分的基础上,优先录取。(5)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迹者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各专业不限考生外语语种。入学后考生主修外语为英语。
第十七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我院往届生与应届生在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九条 除特殊专业外,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条 如在录取期间通过有效方式确认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学院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一条 我院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每年的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是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工商管理、俄语、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土木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英语(新疆民语言考生)、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营销、法学、旅游管理学费为9000元/学年;英语(汉语言考生)学费为10000元/学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校后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德、智、体全面复查,对复查不合格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退学或保留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可参加新疆大学优秀奖学金、小岛康誉奖学金、三好学生等奖项评定,学生不享受特困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延安路62号新疆大学南校区科学技术学院
邮 编:830047
联 系 人:刘学伟
联系电话:0991-8588083
传 真:0991-8585533
网 址:http:// www.kj.xju.edu.cn
Email: kjxy@xju.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解释。
新疆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
200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