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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重庆文理学院 2010-3-1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中断学习并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修养三个月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超过三个月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四)其他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自愿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时间以学年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该学期记入休学年限,当学期学费不退。
  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处理规定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学生自理,户口暂时保留在学校;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第二十五 休学办理手续
  (一)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
  (二)经所在院(系)同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科初审,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三)休学学生须持学生证到学生科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可以申请复学,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后,于学期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康复证明等。凡身体尚未康复、不适合继续学习的,不批准复学;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二)复学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休学期满,逾期一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四)因疾病未痊愈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连续休学的学生,应当在第一年休学期满办理续休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复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应勒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含休学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二)在一学年内,该学年考核课程80%不及格者
  (三)违反我院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者;
  (四)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一学期内脱产学生缺课超过三个月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函授(业余、夜大)学生缺课超过学期总学时1/2者;
  (六)一学年内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仍有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脱产学习学生在学期间累计2/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经补考后累计1/2以上(含1/2)课程考核成绩仍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 
  (七)因病(精神病、癫痫病等疾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超过学院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因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或自愿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正常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通知或学习证明,收回学生证。已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纪律与考勤

  第二十八条 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我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及教学计划规定,参加学院统一安排的教学和其他各项活动。学院建立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请假。未经准假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平时迟到或早退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旷课时数累计超过二十四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考核,毕业学年要做毕业鉴定,考核和鉴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学习态度端正、努力钻研学业、各门课程考核成绩优良、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根据有关奖励规定给予奖励并进行表彰。奖励分优秀学生奖、优秀学生干部奖、优秀毕业生奖及奖学金、科研优秀奖、文体活动奖。奖励和表彰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违法乱纪,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所给处分以通告形式公布,并归入本人档案。
处罚办法由我院制定。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被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学校可撤销处分(原处分应记入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者;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受刑事处罚者;
  3、违反学院纪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4、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
  5、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再受处分者。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明。并报市教委备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入学之日起,其学籍保留的最长时间为在原规定学习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三年。超过此期限者视为无效学籍,不具有验印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通过政治思想鉴定,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达到教学大纲规定的要求,课程考核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准予毕业学生由我院发给由国家教委或市教委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发放为一次性,如日后发生毕业证书的遗失或损坏,无论何种原因,不再补发。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姓名(有公安机关的有效证明除外)。毕业时,毕业证书上填写的姓名要求与录取新生登记表上的姓名完全一致,否则视为无效证书,不予验印。
  第三十八条 学生毕业前若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经正常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者,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以补考及格的年限为准,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三十九条 凡有警告、记过处分不满一期、留校察看处分不满一年,不发毕业证书,在离校后一年内,确有转变,经本人申请,工作单位及主管机关证明,学院研究决定撤销处分后,补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落款时间以补发时间为准。
  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课程达六门,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的,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补考仍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且无级可留(降)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时,学习已满两年或学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一半以上者(不包括自动退学、注销学籍、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三条 毕业班的毕业年份定称,以毕业年份为准。如2007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2007届”。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教育部、市教委颁发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教育部、市教委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在继续教育学院学生中执行,原有关规定自本规定实行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重庆文理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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