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课程考试
第七条 被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和学位主干课程考试。根据有关规定,主干课程考试科目为一门基础课和二门专业课(具体课程根据申请学科另行确定)。基础课和专业课考试由成人教育学院参照本校同专业全日制普通教学大纲命题并组织考试,时间为每年六月。
第八条 外国语考试由江西省学位办组织统考。成人教育学院负责推荐和组织参加。
外语考试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二次,但必须在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外语内容后,至毕业年度止。
第四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对通过课程考试的申请者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合格者由校学位办报省学位办备案,同意后授予成人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学位证书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学习形式、学科门类。
第十一条 学校颁发的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经省学位办验印生效,授予时间为校学位委员会通过之日。
第十二条 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违反学位授予规定时,成人教育学院将提请学位委员会复议,直至撤消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授权校学位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