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及其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成教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成教主办单位申请复学,经成教院批准,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相应班级不能复学者,可按具体情况,发给学科成绩证明或肄业证明。
五、退 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或令其退学:
1、无故逾期三周不注册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仍不能坚持学习者;
3、由于某种特殊情况,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4、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5、不按规定参加面授学习,不请假又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只来校报到而不参加面授旷课达40学时者;
6、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者;
7、根据考勤和奖罚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8、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第二十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及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成教院批准,作自动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及肄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所交纳的费用按规定清算。
六、转专业、转站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学生必须按录取的专业学习,不得无故提出转换专业。新生报到注册后,人数过少的专业,由成教主办单位在征求学生意愿的前提下,统一调整并转换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确因工作性质变更,学用不能一致者,须由本人申请,成教主办单位审查,成教院批准,方能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二十四条 函授生因工作调动,需要转站者,需经函授生本人申请,原所在的函授站与转入站协调同意后方可转站。转站时应将该生学籍及有关资料转至转入站,并由原所在函授站报成教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工作调动、工作地区和工作性质变更需转入其它院校学习时,应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由成教院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满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转换专业和转学。
七、毕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具有注册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经考试或考核成绩合格者,达到毕业要求的学分且毕业鉴定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向学校学位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要做毕业鉴定,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由学生本人对自已在政治思想品德、学习态度、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学习效果、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鉴定,报主办单位审核。
第二十九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虽经重修和补考,仍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合格者,不能毕业。
第三十条 在籍学生学习一年后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者),可发给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发给课程学习证明。
八、课程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如已学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其深广度达到本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免考。
独立设置考核的实践性教学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考。
申请免修的课程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课程的30%。
对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教学要求相同的基础课程,经审核确定达到本专业教学要求的,可准予免修。
英语水平和能力(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国家英语应用能力B级及以上等级证书)达到一定水准者,可申请免修成人高等教育英语课程。
申请免修的时间和办法:
学生申请某门课程的免修,应在课程开出前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同时提交可资证明的考试成绩单、等级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成教院批准,方可免修。
九、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二条 根据《桂林理工大学位授予办法》,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后,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批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十、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桂林工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桂工院教〔2006〕1号)同时废止。其它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规定未尽事宜由成教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