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学生科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提交休学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发休学证明,休学一般仅限一次,最长一年。特殊情况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可延长至两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离校休学:
1. 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2. 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
3.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参加考试后,其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退学门数时,不得办理休学。
第二十八条 全日制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学期中间不得复学,也不得提前复学。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停学并保留学籍一学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论何种原因,凡申请复学的学生,经批准后编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办,可转入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学习。
2. 因病休学的学生,休学年限期满后,申请复学时,必须交验县以上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和原休学证明,并经本校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表现进行审核。如发现其在休学和停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该生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否则,取消该生学籍。
第三十二条 对开除学籍、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向学院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退学手续,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重修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五门者;
2、 考试中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者;
3、 未经请假,一学期不参加教学活动者;
4、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而不准复学者;
6、因病应休学经动员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7、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8、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10、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者,予以勒令退学;
11、 考试舞弊,开除学籍者;
12、 因严重违纪违法开除学籍者。
第三十五条 站点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各教学站点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和继续教育科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经退学,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 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回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者,回原单位。
2. 经诊断为精神病或其他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负责领回。
3.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所学已及格课程的情况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4. 退学学生应交回学校所发的各种证件,并在三天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退学不退费。
5. 学校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八条 退学试读
1.因学习成绩原因达到退学规定而要求继续学习的学生,可申请退学试读,但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和保证,经学生科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门审核,主管院长批准,方可办理退学试读手续。
2. 凡退学试读学生从接到退学试读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齐试读手续并向学校财务部门一次性交齐试读学费,否则视为放弃,予以退学。
3. 退学试读学生在此期间,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达到第二次退学条件时按退学处理。
第五章 免修、重修、再修
第三十九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的规定,学习每门课程,参加听课,按时完成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取得合格以上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有关课程:
1、学生入学前,在国家教育部所属的各类高等学校已修过本校同类专业、同层次、同课程、相同教学内容的考试合格证明者(具有加盖红色公章及负责人签字的成绩单);
2、已取得同层次、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者;
3、具有大学英语专科毕业证书,大学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或通过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及自学考试相同层次的英语单科合格证书,可申请免修英语课程(英语专业除外)。
4、 具有大学计算机专科毕业证书(计算机专业除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可申请免修计算机类的一门课程。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免修课程,须由本人填写课程免修表,交验有效证件和复印件核对,凡免考的课程,成绩栏目内注明“免考”字样。
第四十一条 重 修
对于考核不及格和因故未取得成绩的课程必须重修。其具体规定如下:
1. 学生重修课程,由本人申请,各教学站点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执行。
2. 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相同课程听课,也可经重修课任课教师同意后以自学方式进行。
3. 重修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班级同时进行,不单独组织考试。
4.重修课程考试按主管部门安排的班级期末考试同堂同卷进行。如果重修课程考试与主修课程考试的时间发生冲突,或因病不能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学生,须事先书面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参加下一次考试。
5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旷考及虽参考而拒交考卷者;
(2)在考试资格认定中被取消考试资格者;
(3)考试舞弊者;
(4)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5)缓考不及格者;
第四十二条 再 修
1.学生通过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或已经及格的课程希望提高考试成绩,可申请再修。再修须经教务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2.凡办理再修手续的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参加再修课程的考试,无故不参加者,均按自动放弃考试。
3.实践性环节已及格的课程不得申请再修。
4. 课程再修方式与重修相同。
第四十三条 重修、再修课程考试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入成绩档案。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南华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在本条例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通过各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按规定进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教育部审核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尚有课程(或实践环节)不及格或缺修,且未达到退学规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其不及格或缺修课程(或实践环节)可在二年内,申请返校参加课程的再修考试,如全部及格,可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如仍有不及格课程,保留原结业处理不变。
第四十六条 学生因故需要终止学习,可向所在函授(教学)站(点)教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必需的手续,并上报校本部审查备案。但修读时间在一年以上而中途退学者(不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考试成绩全部合格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取得的学科成绩证明。肄业证书注明学习年限和所学专业。
第四十七条 结业生回校再修,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
第四十八条 全日制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七章 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 凡符合《南华大学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规定,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条 符合本办法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1.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2.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3. 学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含70分);
4.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各类本科生必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或湖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除英语之外其他语种的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
5.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
6.学习期间未受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