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转学与退学
第十九条 在校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学生确有困难(户口迁移、工作调动等)需要转学、转专业的,应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以转学、转专业。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专科转入本科的;
3、最后一个学年的;
4、应作退学处理的;
5、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条 拟转入的函授生,须经省教育厅批准,然后持转学证明、课程成绩单和新调入单位同意学习的介绍信,经成教学院同意后,办理注册手续(毕业班不接受转学学生)。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函授生,均由本人自行联系。经批准转出的函授生须缴回学生证,否则不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拟转专业的函授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证,经成教学院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方可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 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退学或取消学籍:
1、根据成绩考核规定,应予退学者;
2、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3、根据考核规定应予退学者;
4、根据奖惩规定应予退学者;
5、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6、虽不属于上述情况,但已不适合继续学习者。
退学学生经学院审核批准后,须经省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既经退学,不得复学。
第二十四条 退学函授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结业证明。按自动退学或勒令退学处理的不发给退学及结业证明。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函授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病经县(区)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长时期治疗、休养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函授生休学以其本人所学专业在下届继续招生(有班可复)为前提,下届不招生(即无班可复)不能办理休学,一律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必须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学生休学经批准后,须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休学一次,在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否则一经查出,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成教学院申请复学,经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函授生政治觉悟高,思想品德好,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异,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班级工作表现突出者,按评优条件,分别评为“优秀函授学员”、“优秀函授生干部”,由学院发给证书。毕业前评定一次,其材料归于个人档案。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和颁发奖状,证书、奖品,以及授予光荣称号等。
第三十条 对违反学院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院察看、靳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原处分应记载)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须经学校一级审核批准。
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由学院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二条 函授生毕业前,学院应组织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名册》。
函授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白城师范学院(函授)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验印,国家承认其学历。
第三十三条 函授生毕业,仍有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由本人申请,学院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函授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发给各学科成绩证明。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章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从2001年开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否则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1、注册内容为: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
(2)专业、层次;
(3)学习形式;
(4)毕(结)业证书注册号(证书编号)。
2、由学生本人填写注册信息卡,由新华社统一电子摄像,经学院审核后,将注册信息连同采集的图像信息报省教育厅学生处,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实施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国家教育部对经注册的证书及学员身份证号、图像审核备案。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和学员图像采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经审核备案的毕(结)业证书及学员图像进入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档案库,供社会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