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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石油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西南石油大学 2010-3-16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西南石油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原则上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本专业录取学制加两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较长时间脱离学习者,可准予休学,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学院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须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籍管理部门审定,报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休学以一年为期,经学院批准可持续休学,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不是连续招生的专业,其学生休学时间从批准时起至该专业下届新生入学时为止,但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二年。下届招生时,由学院通知休学学生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但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院审查合格,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如不按期办理复学、持续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院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按转专业的有关规定选择其它专业或继续休学。

第六章 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累计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已合格课程除外) 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考课程达6门(含6门)以上10门(含10门)以下的应予留(降)级。留(降)级后,已取得及格成绩的课程可以免修。无级可留的,可征得本人同意,留级并转入相近专业。学生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2次。留(降)级后的学生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同时取消其学籍:
  (一)各学期考试成绩不及格课程(经补考已合格课程除外) 和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缺考课程累计超过10门的; 
  (二)连续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三)除特殊情况外,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加两年(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的;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和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三十六条 对受退学处理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院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交。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西南石油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八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各科成绩及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经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结业后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院申请参加由学院安排的课程考试及其它教学环节,考试及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含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符合有关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具体办法参见《西南石油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或学籍异动获批准后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四川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四川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附原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教学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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