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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夜大学、成人高职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上海海事大学 2010-3-29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上海海事大学夜大学、成人高职学籍管理暂行办法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正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需长期治疗或休养,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学习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继续教育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中途不能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因故仍不能复学者,可按原审批手续申请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总年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函授夜大部提出复学申请报告(因病休学者须交验经正式医疗机构诊断已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夜大部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并编入原专业后继班级学习。“
  五、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作退学处理:
  1.不论何种原因,在读超过有效修业年限;
  2.休学逾期三个月以上,不办理复学手续;
  3.不按时缴纳学习费用;
  4.同时具有双重学籍;
  5.因病不能坚持学习;
  6.本人自愿申请退学者。
  7.留级后无后续班级而随原班级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间又出现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8.学院认为不宜继续学习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一年以上学业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总学时数的90%以上,并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任何证书。
  第二十三条 凡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能申请复学,并应交回学生证。
  六、转专业和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按专业录取后,原则上不得转专业。因工作性质变更或按原专业学习已学非所用等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者,可由本人凭所在单位证明向函授夜大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市教委备案,方可转入与新从事的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可由本人凭所在单位和医疗单位证明向函授夜大部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转入其它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经录取,一般不得转学。个别确需转到外校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单位人事教育部门签署意见,经继续教育学院和转入学校同意,市教委核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或转学;
  1.夜大转入日校;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3.专科学生已学满两年;本科学生已学满三年;
  4.上海市教委规定不能转专业和转学的。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优良,学习态度端正,坚持自学,刻苦钻研,学习和工作成绩突出,模范遵守工作单位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给授予优秀毕业生或优秀班干部称号。
  第二十八条 奖励的程序为:由各班班主任按评比条例申报,函授夜大部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九条 学生触犯国家刑律及违反学校纪律,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分。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种。 
  触犯国家刑律的学生一律开除其学籍。 
  第三十条 学生所受奖励或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单位,并记入学籍档案。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证书。 
  八、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管理条理暂行实施办法》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未获得毕业资格;
  2.平均成绩绩点低于2.3分;
  3.补考课程累计达200学时以上或补考门次累计达5门次以上;
  4.毕业当年非英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CET4、英语专业的学生未通过CET6;
  5.自入本校就读后,通过的CET4、CET6非本校组织;
  6.CET4、CET6获证(成绩通过)日期距毕业日期超过四年;
  7.受过“严重警告”处分以上,以后又无明显悔改表现;
  8.受过“留校察看”处分; 
  9.考试作弊。
  九、鉴定与毕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需作毕业鉴定,其内容包括在校期间思想、工作和学习等方面的表现,由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毕业后存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四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效修业年限为教学计划规定年限延长二年以内。
  十、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 "以上"、 "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 "超过" 、 "以外" 、"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函授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上海海事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上海海事大学
200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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