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持有医院证明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1/3的;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的;
3.因特殊原因,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一条 休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并缴纳当年的学费后,可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年。因病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申请复学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持休学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复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诊断书,经学院批准后,可以复学。
3.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相同专业下一年级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可以申请在出境前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应征服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1.患有严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学习者;
2.已休学二年仍不能坚持学习者,或因休学、降级等原因,学习年限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者;
3.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4.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无正当理由者;
5.不缴纳学费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7.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1/3者。
第二十六条 学院对按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交本人,退学的学生在收到退学通知书一周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否则作擅自离校处理。对于退学时已学习满一学年的学生,学院出具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因故不参加的,必须请假。
未经请假或虽请假但未获批准,或超过假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的,作旷课处理。
对旷课学生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视其缺勤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上课实行考勤,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对违纪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生在考试过程中,有相互交谈、抄袭(包括拷盘)、偷看、夹带、传递、换卷;在课桌上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使用手机、传呼机等现代通讯设备;利用计算器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进行舞弊的行为,不论是否受益,均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以“0”分记载,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协同舞弊者给予同样处分。
本科学生有上述行为的,取消其申请学位资格。
代替他人考试的,代考者与被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在校学习期间两次考试舞弊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结论要通知本人,本人收到学院处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应当对其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年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含毕业论文),成绩合格,符合准予毕业条件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毕业时经正常补考和毕业前补考仍有课程不及格的,作结业处理。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参加不及格课程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者可补发毕业证书。补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为毕业时间,但本科生不授予学士学位;对于经课程重修(或补考)仍有两门(含两门)以内课程不及格的,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中途退学(开除学籍者除外),学习满一学年以上者,可以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学院有关规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原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与道德。
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完成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准予毕业。
3.参加指定的学位课程期末考试,且成绩合格。
4.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上海市考区(三)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市学位办统一发布的申请成人高校学士学位的资格线以上(成绩四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在校期间有一门课程考试舞弊者;
3.有一门课程正常补考不及格者;
4.累计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经补考及格者;
5.未参加学位课程期末考试或参加了期末考试但课程学期考核成绩未及格者;
6.未达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4项规定的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要求者;
7.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未获得毕业资格者。
第三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因未达到国家大学英语考试成绩要求而未获得学士学位,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国家大学英语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的,可申请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本科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成人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包括成绩单、外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等有关材料。
2.成人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成人教育学院将通过审核的学生名单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具有终审权。
第三十八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当妥善保存,遗失不补。
上述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相应的证明,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2006级(含2006级)以后各年级学生。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