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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来源: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2010-2-4 编辑:yangmeiling 【字体:小 大】
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考试管理规定

第七章 考试违纪 、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拒绝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听从监考教师的指令和劝告,未按指定位置就座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时仍未将书本、笔记、书包、资料、通信工具等按监考人员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3、在考场内交谈、喧闹、吸烟、左顾右盼、自行互借文具的;
  4、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的;
  6、开卷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借用或借给他人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计算器等物品的;
  7、对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马上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8、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逗留谈论的;
  9、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打手势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和草稿纸(学校统一印制)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考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通讯工具、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和图表等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和身体上等的;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在考场内夹带、传递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资料;
  5、利用通讯工具、计算器、工具书等物品传递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6、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或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的;
  9、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擅自调换座位或擅自传、接物品的;
  10、考卷未交前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11、交卷后再返回修改或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12、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办学单位和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该门课程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课程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本场考试无效);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请人代考者和代人考试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校外替考者由学校报请相关单位处理。 
  第五十四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五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按作弊处理;
  第五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第五十七条 凡参加国家、省、部等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种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违纪或舞弊行为者,除按举办部门的要求处理外,还应按本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因舞弊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察看期未满的,校外继续察看,期满一年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或所在居委会的鉴定,决定是否解除察看。允许解除察看者,可参加重新学习,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为准。

第八章 考试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五十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时间及主要情节在《考试违纪、作弊情况登记表》中详细、如实记录并签名,连同试卷、物证和学生签字的违纪、作弊告知书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主考。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办学单位
  第六十条 办学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审核。
  第六十一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福建工程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和《福建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九章 成绩评定、管理与试卷分析

  第六十三条 阅卷教师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认真,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分,防止较大的分数弹性。统考课程一律集中在指定地点,以流水作业方式集体阅卷。
  第六十四条 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一般期末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平时成绩主要根据学生平时的出勤、听课、作业、课堂讨论、提问、测验、课堂纪律以及其它教学环节等情况综合评定。卷面成绩低于45分的,不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第六十五条 考试成绩评定应在考试结束后的五天内完成,并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六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总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不符合,教师应提交报告对此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原始成绩档案一份由办学单位教务员按班级汇总后统一交继续教育学院,一份由办学单位教务员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需在下一学期开学2周内向办学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学单位领导批准,由任课老师, 和教, 务员共同核查试卷。非本校开设课程的考试或超过规定期限,不受理查卷。
  第六十八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则须经办学单位领导同意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经办学单位领导签字,报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六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教务员对试卷和成绩的管理负责,不得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否则视为协同作弊,应追究责任。
  第七十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考核后应做考试评析,及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

第十章 试卷归档

  第七十一条 课程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登记封存至学生毕业。学生重考、重新学习试卷须归入该生所在班级该门课程期末考试的试卷袋内。
  第七十二条 建立考试试题归档制度。每学期期末考试的样卷(A、B卷)均要归档。
  第七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考试评卷结束后将《学生成绩登记表》两份交办学单位。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与本规定相悖的自行废止。

福建工程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二○○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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