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诚信问题?
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关键是过程公开透明、有效监督。为此,我们建立了“公示与举报、申诉与复核、责任追究”三项诚信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实施路径和违规处理措施。
一是公示与举报制度。凡录入省级评价系统、不涉及个人隐私的一切信息,都必须在适当的范围、以适当的方式公示,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所在高中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二是申诉与复核制度。学生对综合素质评价报告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复核申请。学校限时将复核结果告知学生。学生对学校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复核申请,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调查、审核后作出最终复核结论。
三是诚信责任追究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高中学校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检查,对档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抽查。
对违规学生,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
对违规学校和责任人,违纪舞弊行为多发的高中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通报批评。对集体性违纪舞弊行为的高中学校,通报并追究校长责任,学校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达标晋级评估和各类评优评先,已认定达标高中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达标称号;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晋级晋职和评优评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