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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网

来源:3773考试网 2017-7-27 22:02:36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58619121。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1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四川省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高分值为20分)。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省外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照“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对于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院为鼓励和吸引优秀考生,每年有不高于2%的优秀二年级学生进入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本部学习的机会,享受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生同等待遇。
第二十三条  电气自动化类在浙江省外招生专业(类)名称为自动化类,含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两个专业;招生专业(类)名称为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三个专业;其他招生专业(类)信息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五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学院均采用招生省(市)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 =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第二十六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七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  被学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报到截止日前书面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从新生报到截止日起算)。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学费标准如下:电子商务、物流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英语等专业的学费为16000元/生·学年;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物联网工程等专业的学费为17000元/生·学年;产品设计(艺术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工业设计、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等专业的学费为19000元/生·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等专业的学费为21000元/生·学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进行学分费结算。独立学院按实际办学成本进行收费,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三十条  学生住宿费以浙江省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www.hziee.edu.cn/bkszs.php
招生咨询电话:0571-58619116
招生咨询QQ:1828772812、1214447443、2133726237、471226994(QQ群)
电子邮件: infozsb@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胜联路168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1305。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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