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制定并公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和《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的规定, 2014年启动上海市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在上海、浙江对学生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和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54号)要求,确保2017年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高校招生录取环节中的使用,现就上海高校制定本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本着循序渐进、积极稳妥的原则,2017年起,试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参考。
日前,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和华东师范大学率先公布了4校自2017年起招生中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此项工作由校领导牵头,组成专门工作组,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制定本校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以及相应的解读文件,并向社会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应明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范围和具体使用办法,保障教育公平、促进科学选才。要充分发挥高考改革“两依据一参考”中高中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参考”作用,要体现学校办学特色和人才培养要求,积极稳妥,便于操作。
二、时间安排
2016年10月31日前(参加本市春季考试招生试点的高校请于2016年10月25日前)制定本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和相应的解读文件,加盖学校公章,传真至我委审核备案,同时发送电子邮件。经审核备案后,于2016年12月15日前(参加本市春季考试招生试点的高校请于2016年10月31日前)在学校网站公布本校《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和解读文件。同时,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咨询工作。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23116738
传真:021-23116821
电子邮件:wangwei@shec.edu.cn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6年9月21日
抄送: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0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