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以外地区生源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省(市、自治区)招生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我校。我校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的相关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浙江以外省区,学校以高考成绩为依据,根据“专业级差”原则录取考生,同一专业的第二、三、四、五、六志愿的级差值分别定为2分、1分、1分、1分、1分。考生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按语数外总分排序;专业投档分、语数外总分相同时,按语数总分排序。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考生报考时需符合我校招生专业的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学校按照浙江省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要求实行专业平行志愿录取考生。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参照国家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及有关补充规定录取考生。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新生入学时在江宁校区就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以“奖、贷、助、补、勤、免”为一体的完善的奖助学保障体系,目前共设有各类奖助学金35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可以获得2000到10000元左右的助学金或勤工助学补助,成绩优异的学生可获得各类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在当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了优秀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5000-20000元/生,具体实施细则按照《南京医科大学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及部、省收费标准及项目。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德、智、体等各方面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南京医科大学颁发本科(或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南京医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九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本科生招生网址:http://zs.njmu.edu.cn
2、南京医科大学招生微信公众号:njmuzs
3、招生咨询电话:025-86869191
4.、通信地址:南京市江宁区龙眠大道101号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工作处招生办公室,邮编:211166
5、E-mail:zhaoban@njmu.edu.cn
第三十条 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招生章程单独制定,详见《南京医科大学康达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康达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518-80689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