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2017年实施大类招生的五个专业类为: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生态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环境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食品科学与工程类(生物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社会学类(法学、旅游管理、社会学、农村区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车辆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实施大类招生的专业按类招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分流方案在本大类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可申请转专业(艺术生、体育生、保送生等教育部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学生以及体检不符合转入专业要求的学生除外)。
第二十四条 学校英语、日语专业只招收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咨询电话:4001120200、025-84399789,本科招生网站:http://zsxx.njau.edu.cn,传真:025-84396458,电子邮箱:zsb@njau.edu.cn。学校纪委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25-84396827。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南京农业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录取规则
第十条 我校录取调档比例、专业确定原则以各省招生部门公布内容为准,其中:
1、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不超过各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0%。
2、专业确定原则:考生录取专业时,前3个专业志愿之间分别设不超过3分的专业级差分,第三专业志愿以后无级差。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在等效基准分(投档成绩减去专业级差后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
3、对于享受国家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政策规定全国性加分的考生,按考生加分后的成绩调档及参与专业排序。
第十一条 江苏省录取方案
1、专业确定原则: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处理分数和等级的关系时采用“等级级差”方式,对于选测科目等级为A+A+的考生加3分、A+A的考生加2分、AA的考生加1分安排专业。如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文史类考生按照语文(不含附加分)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理工类考生按照数学(不含附加分)加英语总分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结合等级、科目、专业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确定录取结果。
2、江苏省普通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报考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考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录取方案
1、学校根据提前公布的选科要求,按照上海市、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进行录取。
2、专业确定原则:上海市、浙江省分数优先,不设专业级差,同分考生按照各省考试院公布的办法进行排序。
3、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使用办法:在特殊类型招生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综合素质档案材料将作为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获得我校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以及高水平运动队拟录取资格的考生,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国家专项计划以及高校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其中江苏省高校专项计划进档考生不再享受选修测试科目等级加分政策。
第十六条 艺术类表演专业录取办法:获得我校表演专业报考资格的考生,一志愿报考我校,在政治思想、体检、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市)艺术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将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和折合成百分制后的文化课考试成绩,按照1:1合成总分进行排序,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第一批次本科录取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特殊类型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入校后需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异常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凡在体检中弄虚作假或有重大疾病隐情不报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