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结果的公示
第二十五条 我校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拟录取名单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学校在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办完录取手续后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可通过学校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章报到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单独招生录取的学生与参加全国高考的考生统一时间入学,学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在指定时间内到我校办理报到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
第二十八条 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考生,将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其档案退回其学籍所在地。对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根据规定,已被2017年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考试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在校期间享受相同的待遇,学业期满,成绩合格,颁发与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的专科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
第十二章监督机制
第三十条 学校成立单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单独招生工作的领导,凡属考试、录取中重大问题,一律集体研究决定。我校单独招生工作实行“考录分离”的原则,学校纪检部门全程参与单独招生工作,健全监督机制,严格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方案进行,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开、公正。选派政策水平高、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单独招生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不得参与单独招生工作。
第十三章 学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山东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收费。
理科专业:5000元/年 文科专业:4800元/年
校企合作专业:8800元/年 住宿费:8人间600元/年人
第三十二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家庭特别困难的考生,学校院根据考生个人申请,经考察核实后,按国家规定可给予助学金或学费减、免、一次性困难补助或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困政策,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救助奖励。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三十五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德州职业技术学院
2、颁发学历证书的证书种类: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六条 联系方式:
学院地址:山东省德州市大学东路689号
邮编:253034
联系电话:0534—2557117 2557118 2557127
传真:0534—2557117
网址:
http://www.dzvtc.cn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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