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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学院严格遵守教育部和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八公开”、“六不准”,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综合成绩计算
1. 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总分400分=高中学考成绩(折合成满分200分,占总分的50%)+综合测评成绩(满分200分,占总分的50%)。
高中学考成绩折算计分标准如下表:
学考等第
A
B
C
D
E
换算成绩计分
200
160
120
80
40
学考科目
语文、数学、英语 、历史、政治、地理、物理、
化学、生物、技术
折算分值为语文、数学、英语、历史、政治、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及技术等10门课程等第换算成绩之和/10。(高中学考等第具体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数据为准),满分为200分。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测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院不予认可,计为0分。
第十八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比例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国际贸易实务、投资与理财2个专业按计划数1:4 的比例确定“拟录取”、“备录”考生名单,其中前100%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名单,按顺序号后延300%的考生为“备录”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3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茶树栽培与茶叶加工专业按计划数1:6 的比例确定“拟录取”、“备录”考生名单,其中前100%的考生确定为“拟录取”名单,按顺序号后延500%的考生为“备录”名单(遇该专业备录人数不足计划数的5倍时,则按实际人数确定备录名单)。各专业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人数少于或等于招生计划数,则按实际参加综合测评考生85%的比例确定拟录取考生的名单(小数点四舍五入计算),不递补备录考生。
第十九条 确定拟录取与备录考生名单。
按照“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总分和各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择优录取。分“拟录取”、“备录取(含顺序号)”和“未录取”确定各考生录取情况。在 2017年5月7日前提交至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若综合总成绩最低分考生出现同分时:优先录取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优秀的考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仍相同时,优先录取学考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参照次序为语文、数学、英语;若再出现同分,根据同分考生的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 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二十二条 考生选定录取学校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查询本人被我院(专业)录取情况。考生可同时被多所院校拟录取和备录取。被我院拟录取的考生,可选定我院(专业)作为录取结果。考生一轮选择结束后,已被我院正式录取的考生其他学校拟录和备录资格随之失效。我院的缺额计划再按上述流程,根据备录顺序递补。备录考生根据录取进程、待转为拟录取后再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具体时间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
未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服务平台选定我院(专业)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该轮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办理录取手续
我院根据考生选择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当计划已足额完成,或虽未完成但已无备录考生时,该专业录取工作结束,我院按规定办理录取手续。
录取名单在浙江省教育考试网和我院招生信息网上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报送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高职提前招生已录取考生不再参加当年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则可参加六月份的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不影响正常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