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坚持在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下全面公平、公正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专业录取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各专业的录取。学院分专业根据考生的考试总成绩(考生的考试总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成绩折合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含素质特长考核分),总分为200分。)从高分到低分对考生进行排序,按专业招生计划数1:1的比率择优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当参加综合素质测试的考生数等于或少于专业招生计划数时,以实考人数的前90%确定为拟录取名单,其余全部确定为备录取名单),再从后续名单中按专业招生计划数 1:5的比率择优确定备录考生名单(包含序号),提交至省教育考试院指定的高职提前招生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
考生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服务平台,对本人的拟录取情况进行录取确认,选择我院的拟录取考生即为我院录取新生,由学院统一办理后续录取手续。
一轮录取结束后,学院按各专业录取缺额数1:1的比率将备录考生递补为拟录取考生,进行下一轮选择确认。只要学院某专业尚有缺额计划同时该专业还有备录考生,则该专业的录取循环持续进行,直至录取结束。
第十九条 同分考生的排序。当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考生考试总成绩相同时,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优先录取。无此项优先条件的,则以学院综合素质测试成绩作为确定依据,高者列前;若仍无法区分的,则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中会考)高等级作为确定依据,高等级多者列前。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拟录取和备录取的考生在本院招生网站予以公布;录取结束后,录取考生在我院招生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十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