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与评分
第十条 考生综合总分的计算
1.普通高中考生
总成绩500分=高中学考成绩折合成满分300分+综合素质测试成绩200分(含素质特长加分20分)。
2.中职考生
总成绩500分= 中职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300分+文化课测试成绩(语文90分+数学90分+素质特长成绩20分)。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的核定
1. 普通高中考生
考生以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技术(往届生以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平均值计)10门科目等第换算而成,换算关系如下表:
学考等第 A B C D E
折算分数 30 25 20 14 0
备注:浙江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中相关科目等第以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考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成绩信息为准。外省转入我省考生的学考成绩,已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我院予以认可;未经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认定的,考生须出具外省省级主管部门盖章的成绩证明,否则我院不予认可,计为0分。往届生学考成绩P等计12分。
2.中职考生
中职考生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满分为300分,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中职职业技能考试取得的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综合素质测试
由学校自主命题,自行组织考试,综合素质测试总分值为200分。
(1)考核组织:由我院组织,根据报考情况分组考核。
(2)考核目标:职业能力。
(3)考核形式:
普通高中考生报考各专业均为面试。
中职考生报考园艺技术专业为文化课(语文、数学)笔试。
(4)考核方式:报经学院提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成立综合素质测试考评专家组,专家组由5—7位考评人员(设组长1名)组成,对学生进行逐个面试及测试评分。
(5)考核内容:普通高中考生综合素质测试内容由专业认知、专业潜能、逻辑思维,实践操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等组成(具体测试方案和评分标准另定);中职考生文化课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大纲规定的内容。
(6)考核时间:2017年4月16日(以具体通知为准)。
考生务必携带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准考证准时入场参加测试,缺少其中一证不得参加测试。
(7)考核地点:温州科技职业学院。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特长并在各类比赛中表现突出的考生报考我院,在高中阶段,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赋予一定的素质特长分:
(1)学科竞赛类: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或在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全国青少年信息学奥林匹克联赛、全国中学生生物学联赛)中获得省级赛区竞赛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
(2)语言文学特长类:高中阶段以第一作者正式出版文学专著或在全国性作文比赛(包括“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决赛、全国新概念作文大赛、全国中小学生创新作文大赛、“语文报杯”全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国中学生作文大赛)中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或在全国创新英语大赛或全国中学生英语能力竞赛中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
(3)艺术特长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小学艺术展演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主办的中学生艺术赛事中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或中学阶段(含初中)获得浙江省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A级证书记18分;其它省级文娱竞赛(限声乐、舞蹈、器乐、绘画、戏曲)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3分。
(4)科技创新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的科技创新类竞赛获得个人项目省级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2分。
(5)技能竞赛类: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技能竞赛中个人项目获得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记18分、三等奖记15分;团体项目(两人及以上)获得一等奖记18分、二等奖记16分、三等奖记14分。
(6)舞龙、舞狮、龙舟等:高中阶段获全国比赛前8名记20分,获省级比赛前6名记15分,获市级比赛前3名记15分。
所有素质特长测评由学院提前招生工作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认定。
学院将于4月18日12:00-4月23日12:00公示经过初审符合素质特长考察条件的考生。素质特长类记分项目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20分。素质特长类记分满分20分,无符合素质特长考察条件的记分为零分。
第十四条 成绩公布与查询
综合素质测试成绩在考试结束7日后公布在学院提前招生网上,考生根据提示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