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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江西省南昌理工学院杯大学生田径比赛竞赛规程
来源:2exam.com 2012-3-14 10:58:50 【字体:小 大】

;       (签字)

体育部(室)主任               (签字)                (学校章)
各市教育局
意   见 


                   (分管主任签字)                  (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九:

2012年江西省“南昌理工学院杯”学生
跆拳道锦标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江西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  跆拳道分会
四、竞赛日期与地点:2012年4月29日至5月3日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体育综合大楼举行。
五、参赛单位:全省各高校、各市、区、县少体校,各中、小学校、跆拳道传统学校。
六、竞赛项目:
(一)项目设置
1、品势比赛(品势个人赛、混双赛、团体赛)
2、竞技比赛(高校甲组、高校乙组、高中男子组、高中女子组、初中男子组、初中女子组、小学男子甲组、小学女子甲组、小学男子乙组、小学女子乙组、体校组)
 (二)竞赛分组:(参加过江西省体育局组织的全省青少年跆拳道比赛的运动员只能参加体校组比赛)
1、小学乙组报名条件:200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2、小学甲组报名条件: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6月31日出生。
3、初中组报名条件:1996年6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出生。
4、高中组中专组报名条件:1993年6月1日至1996年5月31日
5 体校组: 1995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0日出生。(仅限参加过全省青少年跆拳道比赛的)
6、高校甲组:  体育院系组(大运会选拔组)
7、高校乙组:  非体育院校组
七、竞赛组别:
(一)品势比赛:
个人品势:男子、女子个人(采用单败淘汰制)
组别 预赛 决赛
小学乙组 1章 2章
小学甲组 2章 3章
初中组 4章 5章
高中组 6章 7章
高校乙组 8章 高丽
高校甲组 高丽或金刚 太白或平原
混双品势:(采用打分制)
组别 预赛 决赛
小学乙组 1章 2章
小学甲组 2章 3章
初中组 4章 5章
高中中专组 6章 7章
高校乙组 8章 高丽
高校甲组 高丽或金刚 太白或平原
团体品势(男子团体、女子团体):每队3人或3人以上(采用打分制)
组别 预赛 决赛
小学乙组 1章 2章
小学甲组 2章 3章
初中组 4章 5章
高中中专组 6章 7章
高校乙组 8章 高丽
高校甲组 高丽或金刚 太白或平原
 (二)竞技比赛级别
高校甲组男子组:54kg、58kg、62kg、67kg、72kg、78kg、84kg、+84kg;
高校甲组女子组:47kg、51kg、55kg、59kg、63kg、67kg、72kg、+72kg;
高校乙组男子组:54kg、58kg、62kg、67kg、72kg、+72kg;
高校乙组女子组:47kg、51kg、55kg、59kg、63kg、+63kg;
高中、中专男子组:49kg、56kg、64kg、73kg、+73kg;
高中、中专女子组:42kg、45kg、51kg、58kg、+58kg;
体校男子组: 40kg、44kg、48kg、53kg、58kg、63kg、68kg、+68kg;
体校女子组: 36kg、39kg、42kg、46kg、50kg、54kg、59kg、+59kg;
初中男子组:40kg、44kg、48kg、53kg、58kg、63kg、68kg、+68kg;
初中女子组:  36kg、39kg、42kg、46kg、50kg、54kg、59kg、+59kg;
小学男子甲组:27kg、30kg、33kg、36kg、39kg、42kg、45kg、49kg、+49kg;
小学女子甲组:25kg、28kg、31kg、34kg、37kg、40kg、43kg、47kg、+47kg;
小学男子乙组:19kg、21kg、24kg、27kg、30kg、33kg、36kg、+36kg;
小学女子乙组:17kg、19kg、22kg、25kg、28kg、31kg、34kg、+34kg;
八、参赛要求:
1、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学校在读学生,思想进步,学习成绩优良,遵守运动员守则,并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者。
2、所有参加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是在江西省教育厅网上注册的在校学生。
3、中小组学生运动员必须出具经设区市审核盖章的“江西省学生运动员赛前确认注册登记表” 连同运动员的学生证、学籍表、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复印件。高中生运动员需出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证。
4、高校组参赛运动员必须是按照教育部有关全国高等院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有关规定,经江西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审核录取的有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博士生、留学生)。
5、报名:每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学校参赛,报名人数不限,每个参赛队可分别选报所有项目、所有组别中的所有级别,每个级别不限制运动员参赛人数,每个单位可报总领队1人、领队1人、教练员2人、医生1人(所报领队、教练员各交一寸照片一张用于制证)。报名名单确认后,不得更改参赛运动员级别。
6、健康证明与保险
参赛运动员须有在180天内的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心电图和脑电图),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由大会统一协调购买。
九、竞赛办法:
1、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最新审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2、竞技比赛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制。
3、抽签仪式于比赛报到当天进行。
4、称量体重,所有级别运动员在比赛前一天统一称重。
5、高校甲组每场比赛3局,每局2分钟,局间休息1分钟。其他组别每场比赛2局,每局1分30秒,局间休息30秒。
6、运动员必须穿着符合规定的道服(自备护裆、护臂、护腿、手套、脚套、护齿),护头、护胸由大会统一提供。
7、个人品势比赛采用淘汰赛,混双品势、团体品势比赛采用评分制。
8、禁止使用违禁药物。
十、裁判员:
本次比赛仲裁、裁判员由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负责选调。
十一、录取名次与奖励:
1、各单项分别录取前八名,不足8人,按实际人数录取,颁发成绩证书。
2、设男女最佳技术奖,颁发奖杯、成绩证书。
3、设团体总分奖,录取前八名,不足8队按实际队数录取,颁发奖杯。计分办法如下:
A:集体项目(包括混双),前8名积分依次为16、12、10、8、6、4、2、1;
B:个人项目比赛,前8名积分依次为9、7、6、5、4、3、2、1;
C:团体总分按集体项目得分与单项得分之和即为团体总分,得分多者名次列前,依次类推。
D:当某一级别报名人数少于或等于3人或3组时,则取消本级别比赛。
4、决赛阶段设“体育道德风尚奖”,集体按5:1评选,个人每队按10:1评选;裁判员和工作人员各按10:1评选;优秀教练员为获得团体名次的队主教练1名。集体奖颁发奖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十二、报名与报到:
(一)报名:2012年4月6日报名截止(以邮戳为准)。各单位须认真填写“报名表”(附表1)和“江西省学生运动员赛前确认注册登记表”(附表2)各一式两份,经设区市教育局审查盖章后,连同运动员的学生证、学籍表、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复印件,寄送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李晨光收,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邮编:330027。联系电话(传真):0791-88509230。邮箱:jxxssports@163.com。报名后不得更改。
(二)报到时需缴运动员健康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心电图和脑电图),一旦出现重大意外伤害事故,组委会将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报名表一旦确认不允许更换运动员姓名和组别,抽签结束不得再有任何更改。
(四)各队于2012年4月29日下午4:00前到省学生体育协会秘书处(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音乐学院内)报到,当日下午4:30召开组委会和裁判长、教练员联席会。
十三、经费:
1、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自理。
2、报到时,运动员按每项每人300元收费(含参赛费、裁判费、注册费);如运动员报名参赛2项以上(含2项),则每人增加一项需加交50元费用,以此类推。
3、组委会统一安排跆拳道比赛专项保险,参赛运动员须缴纳保险费20元。
十四、申诉:
1、申诉范围:对本场比赛裁判员判罚有异议时根据仲裁条例,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2、申诉程序:由参加当场比赛的教练员领队于当场比赛结束后10分钟之内向大会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表》,并同时缴纳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经大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如胜诉,所缴纳的申诉费将退还一半,如败诉,则不退还申诉费。
十五、其它:
1、本规程解释权归属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未尽事宜,将另行通知。
附表:1、2012年江西省中学生、中专生跆拳道比赛报名表
  2、江西省学生运动员赛前确认注册登记表

 

 

 

 

表1:
2012年江西省学生跆拳道锦标赛报名表

队名:             领  队:             教练员:             
医生:             运动员总人数:              联系方式:            

详  细  参  赛  名  单
1.品势项目   
组别 类别    姓   名
高校甲组 个人品势 男子  
  女子  
 团体 男子  
  女子  
 混双  
高校乙组 个人品势 男子  
  女子  
 团体 男子  
  女子  
 混双  
2.竞技项目
组别 级别 姓名
高校甲组男子组 54kg以下  
 54-58kg  
 58-62kg  
 62-67kg  
 67-72kg  
 72-78kg  
 78-84kg  
 +84kg  
高校甲组女子组 47kg以下  
 47-51kg  
 51-55kg  
 55-59kg  
 59-63kg  
 63-67kg  
 67-72kg  
 +72kg  
高校乙组男子组 54kg以下  
 54-58kg  
 58-62kg  
 62-67kg  
 67-72kg  
 +72kg  
高校乙组女子组 47kg以下  
 47-51kg  
 51-55kg  
 55-59kg  
 59-63kg  
 +63kg  
填表须知:1、2012年4月6日报名截止(以邮戳为准),逾期报名将不被接受。2、纸制报名表、注册登记表、学生证、学籍表、身份证或贴有照片加盖骑缝户口专用章的出生年月日证明材料复印件寄送至省体协。

 

 

 

 

 

 

表2:

江西省学生运动员赛前确认注册登记表

江西省              市               所在学校: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相  片
出生年月  身高/体重  项 目  
身份证号  学生证号  
所在院系及年、班级  学籍号  政治面貌 
入校时间  首次注
册时间 
运动员等级  最 好
成 绩  当 年 最
好 成 绩 
政治思想
表   现 
家庭住址  家庭电话 
父亲姓名  父亲单位 
母亲姓名  母亲单位 
学 校

意 见 班主任                (签字)     校招办主任             (签字)

体育部(室)主任               (签字)                (学校章)
各市教育局
意   见 


                   (分管主任签字)                  (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十:

2012年江西省“南昌理工学院杯”普通高校
优秀体育课说课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江西省教育厅
二、承办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科技学院  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
三、协办单位:南昌理工学院  江西省学生体协大学生工作委员会  省学生体协教学科研部
四、竞赛时间:2012年5月13日至15日
五、参赛单位:全省各高等院校
六、报送条件:
(一)凡我省普通高校体育教师,体育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赛,说课内容应适用于课堂教学,网络教学,远程教学。
(二)报送优秀体育课说课比赛稿应符合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教学课程指导纲要》文件的基本要求,能够反映近几年体育课程改革的成果,具有代表性和推广性。
(三)优秀体育课说课稿应从我省高校现有的体育场馆与器材设施和学生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出发,有效地引导学生掌握基本的体育知识和技能,有较好的锻炼实效。
(四)优秀体育课说课稿,可用多媒体进行演示(但不能把从网上下载他人的资料作为自己的说课稿)。
(五)竞赛分高校普通本科和专科组,体育院系本科和专科组。本次比赛采用公开说课展评的方法进行,由参赛者介绍说课思路并公开演示(时间控制在15分钟之内)评委现场评分,亮分。
七、评审经费:
报送优秀体育课说课比赛参赛教师每人交150元评审费(用于评审、租用场地设备、证书工本费等)
八、等级评定与奖励办法:
组委会将组织专家评审,并采取以竞赛分组,分别按参赛人数的15%、25%、60%分别评选出一、二、三等奖,由省教育厅颁发证书。
九、报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437号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邮编:330027,联系人:王婵亮,电话(传真):0791-88509230,电子邮箱:jxxssports@163.com。
十、报送时间:2012年4月20日截止,以当地邮戳为准,过期不予补报。
十一、报到时间、地点
参赛教师于2012年5月13日下午4:00前到江西省学生体育协会办公室报到,联系人:陈厚荣  电话:0791-88508073  15350113210。5月13日下午4:30在江西师范大学青山湖校区双理楼二楼多媒体教室召开评委与参赛教师联席会议。
十二、评委:主办单位选派专家评委。
十三、其他:
(一)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另行通知。
(二)各单位旅差费、食宿费由选派单位承担。

 

 

 

 

 

 

 

 

附件:
江西省普通高校优秀体育课说课比赛评分规则

1、教学指导思想正确,能依据体育学科的性质、体育教学的基本规律,从实际出发,正确地贯彻《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教育本科专业课程指导纲要》的文件精神。(10分)
2、教学目标明确、具体,操作性强,有一定的创造性。(10分)
3、教学内容的选择,符合学生的身心特点与发展需要,能准确地把握教材的性质、特点和价值,重点突出,内容科学、规范、准确。(10分)
4、教学设计科学,教学分段合理,教学组织严密,教学方法有效,教学步骤清晰。(10分)
5、能够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正确体现学生在体育学习中的主体地位。(10分)
6、能够正确处理好统一要求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能做到面向全体学生,解决好教学中的共性问题,使全体学生都能达到体育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10分)
7、能够以运动技术教学与身体锻炼为载体,切实有效地促进学生心理健康水平的提高与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便于教学,效果明显,有推广价值。(10分)
8、能够较好地体现教师的教学能力与教学基本功。(10分)
9、学校的体育课能够针对学校的场地器材与学生的体育基础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开展教学活动。(10分)
10、教案书写工整、规范、图文并茂。(10分)

 

 

 

 

 

 

 

 


附件十一: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全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所主办或协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体育竞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规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停赛(停止参加赛区工作)若干场;
四、停止或取消参加比赛的资格;
五、取消比赛成绩;
六、禁赛;
七、取消注册资格。
以上各项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五条 裁判员依据各项目《规则》和比赛事实做出的临场判罚及产生的结果,不在本规定处理范围内。现场声像等资料可作为调查违纪事件的依据。
第六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七条  凡运动队(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八条  比赛中,凡对对方运动队(员)或其他人员出现侮辱性或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视其情节,对违纪运动员还将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单场比赛成绩;
2、停赛若干场;
3、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4、赛区通报批评;
5、全国通报批评;
6、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九条  比赛中,凡运动队出现群体性斗殴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对违纪的运动队做出如下处罚:
1、取消本次比赛资格;
2、全国通报批评;
3、停赛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条  如在赛前或赛后发生上述行为,性质相同者,处罚相同。
第十一条  在赛区期间运动员禁止吸烟、饮酒,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批评;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资格。

第三章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二条  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在赛区生活、训练中有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侵害赞助商权益,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经赛区组委会、比赛监督报告并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停赛若干场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三条  比赛中,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或观众出现侮辱性、暴力性违纪行为者,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根据其情节,对违纪的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还将处以如下处罚:
1、停赛若干场;
2、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3、赛区通报批评;
4、全国通报批评;
5、停止工作资格1—2年。
以上处罚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场比赛过程中,凡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到主席台、仲裁席、记录台等竞赛相关工作地点无礼质问、干扰工作者,或指责裁判员、扰乱赛场秩序者,或指挥运动员不服从裁判员者,第一次由裁判员依据规则判罚,第二次将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
第十五条  运动员在赛区发生打架斗殴、赌博等严重违纪事件,要追究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的责任。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管理不善的,予以赛区通报批评;属于教练员、领队、工作人员怂恿或直接参与而发生的事件,给予全国通报批评,取消本次比赛工作资格的处罚。
第十六条  教练员、领队及工作人员酗酒者,一经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直至取消比赛工作资格。

第四章  裁判员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十七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赛区不予接待:
1、未经赛区组委会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
2、不服从赛区的决定和安排。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一天裁判员资格:
1、对观众、运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礼貌行为;
2、不服从正、副裁判长或组长安排;
3、多次错判、漏判。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次比赛裁判资格:
1、有不利于裁判员、运动员之间团结之举;
2、执行裁判工作有争议,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
3、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三次。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次比赛资格并停止本年度及下一年度全国学生比赛裁判工作资格:
1、未经选派单位同意,两次不到赛区;
2、有意偏袒一方;
3、有重大错判、漏判累计五次;
4、赛会期间出现违纪行为;
5、不执行裁判长决定。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通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建议撤销其裁判员称号,并终生取消裁判员资格:
1、接受运动队贿赂;
2、不遵守赛会规定,酗酒、赌博等严重违反竞赛纪律;
3、利用裁判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
(六)对违纪裁判员的处理按下列规定进行,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赛区备案,并通报裁判员所属单位:
1、对赛区不予接待的裁判员,由主办单位代表和赛区竞赛部决定;
2、取消一天裁判资格和取消本次比赛裁判资格,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撤销裁判员称号、降级、停止一年、若干年和终身裁判员资格的,由正、副裁判长共同提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建议,经赛区组委会签署意见报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大、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报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五章  赛区违纪违规的处罚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器材设备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没有落实赞助商权益,运动队接待工作出现严重差错等问题,严重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除责令整改外,对承办单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的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联赛承办单位整改不力的将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六章  运动队(员)违反资格问题的处罚
第二十条  运动队(员)资格不符合规定的,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队(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比赛中、比赛后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分别作出如下处罚:
1、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
2、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成绩、名次亦被取消,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比赛资格的运动员上场参加的比赛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
3、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则取消该运动队(员)名次、成绩,由后面的运动队(员)依次递升。
4、对于比赛中或比赛后,上场运动员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将对该运动队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对冒名顶替、虚报年龄等弄虚作假的学生或学校,经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查实后,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成绩、名次,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3年注册资格,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所在学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集体项目有冒名顶替上场参赛的,取消该队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校该项目1年的注册资格。

第七章  兴奋剂、弃权、罢赛、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等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运动员服用兴奋剂的处罚,除按照国家体育总局1998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总局令》(1号令)执行外,将终身禁止参加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主办和批准的比赛。
第二十三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的比赛资格,情节严重者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四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队(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延误或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罢赛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在比赛结束后出现拒绝退场、拒绝领奖的行为,其处罚等同于罢赛。

第八章  其他违规违纪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比赛双方搞交易,预谋胜负或不思进取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并经仲裁委员会多次提醒仍然不求获胜的,经仲裁委员会及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审查认定,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消极比赛的运动队(员)将视情节取消所有比赛成绩;取消该运动队(员)1年注册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第一次发现给予警告,责令立即纠正;第二次发现给予赛区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者,须照价赔偿以及相关经济损失;有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加罚款。

第九章  纪律的执行机构及程序
第二十九条  比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将在比赛期间监督赛区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接受与此相关的申诉、投诉。比赛组委会下设的仲裁委员会接受各运动队对裁判员不公正的判决提出的申诉、投诉。
第三十条  任何运动队或个人提出申诉时,须向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交纳有领队签字的申诉书及申诉费2000元。胜诉退还申诉费,败诉申诉费上交赛会组委会。
第三十一条  资格和纪律监督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在接到比赛监督、仲裁、赛区竞赛负责人、裁判员赛后24小时内上交的书面报告或运动队在赛风赛纪方面的书面投诉后,依据本条例,在经过必要的调查、认定事实和取得相关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组委会批准后予以执行。处罚决定由赛会主办单位发布。对严重的违纪违规而未书面报告的事件,组委会在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后,有权做出必要的处罚和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  与竞赛无直接关系的违规违纪行为由组委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触犯法律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肇事者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比赛组委会为比赛的最高领导机构,其在比赛期间做出的相关决定为最终裁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各单项分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相关办法或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单项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受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工作人员,取消参加比赛各项评奖活动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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