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考试考生违规处理决定书
考生号:15150203134540,身份证号:150203199701073127,在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考美术类专业考试美术统考色彩科目(考试地点:包头师范学院 第3考场第14座位)中违规,违规行为: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时间:2015年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该考生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取消考试成绩。
对以上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u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