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填报志愿
高职学院面向藏区开展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简称藏区“1+2”)的志愿填报实行网上填报志愿的方式,填报志愿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考生在7月5日12:00前完成填报(填报方法与普通高考志愿填报相同)。志愿设置分两段,第一段是四川电力职业技术学院藏区“1+2”计划,设置1个志愿,第二段是其它普通高职学院藏区“1+2”计划,设置5个平行志愿,两段的每个学校志愿内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和专业调配志愿。
参加中考的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由市(州)招考办自行组织进行。
五年制高职学校志愿设置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专业志愿分师范类专业志愿和非师范类专业志愿,师范类专业志愿在五年制高职第一批次录取,非师范类专业志愿在第二批次录取。五年制高职志愿与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志愿互不兼报;五年制高职志愿可与一般普通高中和三年制中职学校志愿兼报。
三年制中职学校志愿设置1个第一志愿、1个第二志愿和2个平行第三志愿,每个学校志愿内可填报2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
考生的志愿必须由考生本人填写,考生所报志愿一经填定上交,一律不得更改。各中学应将县(市、区)招办打印出的考生志愿信息交由考生本人及家长履行签字手续,考生及家长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考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可参考当年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公布的四川省境内具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和《招生考试报》或市(州)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当年在川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数、专业目录等。
各市(州)招办应于7月7日前将本市(州)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志愿信息数据库省教育考试院。
六、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登记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应届初中毕业生,直接采用学校对毕业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的材料。往届初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者,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报考高中中专的普通高考考生,直接使用普通高考政考结果,其它考生使用所在单位或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各市(州)不单独组织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藏区、大小凉山彝区“9+3”招生除外),学生进校后,体检由学校组织进行。体检工作按照省招委、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通知》(川招委[2000]57号)执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精神,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考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检测作为体检项目。
七、考生面试和师范类院校艺术、体育专业考试
报考公安中等专业学校和报考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以及报考护士、司法专业的考生,是否进行面试,由学校自行决定。确须面试的学校,由学校与生源所在地的市(州)招办联系、安排面试时间及相关事宜。
凡进行面试的学校,面试结果应向考生公布,并在录取工作开始前10天将面试合格名单分别交考生所在地的市(州)招办,以便市(州)招办建档和做好录取准备工作。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从面试合格的考生中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学校择优录取。面试结果未向考生公布、学校未按时交考生面试合格名单的,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不予投档。面试中的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
师范院校艺术、体育类专业不进行专业考试。新生进校后,学校可根据学生志愿和专业素质进行专业调整。
八、录取照顾政策
(一)初中毕业生报考五年制高职录取照顾政策
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调档供学校审录。
1.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攀枝花市仁和区、乐山市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考生,可在20分的范围内适当照顾加分,具体加分办法和加分幅度,由市(州)招考委拟定并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执行。
2.三州十七县两区以外的市(州)、县市、区的杂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
3.归国华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多种照顾条件的,只能享受其中一项最高分值的加分项目,不再累计加分。
符合以上第3、第4条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有市(州)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原始证件;考生的加分(即特征分)材料由市(州)招办审核后,按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特征分数据库结构,建立考生特征分数据库,于7月7日前报省教育考试院。
(二)三年制中职学校录取时,应优先录取符合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
(三)其他政策规定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业的考生,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录取。
师范学校招收女生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招生总数的35%。幼儿师范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是否招收男生以及招收男生的比例由招生学校确定,在省教育考试院或市(州)招办公布学校招生规模数和招生专业目录时一并向社会公布。
除经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批准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其他专业均不得划分录取男女生的比例。学校在录取中不得歧视女生,不得歧视应试非英语语种的考生。
九、定向就业招生
为满足国家重点建设和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以及艰苦行业对人才的需求,我省仍保留定向就业招生政策和办法。招生工作开始前,中等职业学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
定向就业招生原则上只在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国防三线、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中进行,生源范围经省或市(州)招考委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定向就业招生录取不满额时,可转为统一招生。
学校录取的定向生,单独打印录取名册,录取名册和通知书上应注明“定向”。定向生毕业时,应按协议书有关规定到定向就业单位就业。
十、录取
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政策统一,分级管理”的体制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坚持公正选才,维护考生的正当权益。
(一)全省统一招生录取
1.招收初中毕业生部分
(1)录取组织工作和安排
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工作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分两段安排在7月上、中旬进行,五年制高职师范类专业参加第一批次的录取,五年制高职非师范类专业参加第二批次录取。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各市(州)招办组织进行的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录取工作在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结束后赓即进行,录取结束一周内应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统一招生录取库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2)录取方式
五年制高职的录取工作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学校按省教育考试院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直接办理录取新生手续。
组织中等职业学校中职录取时,有条件的市(州)应尽可能采用远程信息传输(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进行。采用现场录取方式的市(州),对一志愿生源数量较少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校生源情况,应允许学校委托当地本系统相关单位代表学校进行录取。招生学校在录取前应主动加强与生源所在地招办联系,了解生源情况及录取工作安排。
(3)录取控制分数线
五年制高职录取工作开始前,市(州)招考委、招生领导小组根据省教育考试院下达的五年制高职分市(州)招生规模,原则上按各地中考成绩总分的50%或以上拟定录取控制分数线于7月7日前报省录取领导小组。各市(州)拟定的五年制高职录取控制分数线经省录取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不划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按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招生规模调整
为尊重考生志愿,确保录取的公平公正,弥补新生报到出现的缺额,五年制高职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学校近三年实际报到率等,适当扩大学校投档比例和录取比例。
三年制中职招生录取时,市(州)招办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条件调整学校招生规模。
(5)录取通知书
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由学校自行印制,省招考委或市(州)招办加盖“录取专用章”予以确认,中等职业学校向学生发录取通知书时,要寄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申请指南及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申请表和申请指南。
2.招收高中毕业生部分
藏区“1+2”模式高职招生,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2”模式高职教育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59号)执行。
藏区“1+2”模式高职招生录取方式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时间安排在8月中、下旬。具体录取时间、地点另文通知。
拟报考高中中专的考生,参照省教育考试院通过《招生考试报》公布的中职学校招生目录,直接与相关学校联系,参加学校自主招生录取。
(二)补录工作
省教育考试院于9月下旬统一组织各市(州)招办集中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各类别招生补录工作(含省统一招生部分和学校自主招生部分):
1.省教育考试院对2017年五年制高职第一次录取未完成计划进行征集志愿投档;
2.各招生学校在省教育考试院办理五年制高职的录取手续;
3.各招生学校在市(州)招办办理三年制中职招生(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高中中专(自主招生)及民族地区“9+3”免费教育计划录取手续。
4.藏区“1+2”模式高职教育的补录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专科层次补录阶段进行。
补录的时间、地点及要求另文通知。
(三)各市(州)招办补录结束后庚即将本市(州)三年制中职(含统一招生、自主招生)新生录取库按《四川省2017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管理基本信息集》标准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四)五年制高职考生和三年制中职考生可在本市(州)招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录取信息。
十一、新生户口迁移及新生入学时间和复查
中等职业学校按规定招收的学生,新生入学和毕业时,按照国务院(国发[1977]140号)文件规定,各地应准予迁移户口。新生进校不愿迁移户口的,学校应准予入学,并按当地户籍管理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新生按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逾期15天未报到的新生视作自动放弃。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各级招办和招生学校要相互支持、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十二、考生档案
(一)参加高中阶段统一招生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和市(州)招办统一组织录取的考生纸质档案主要由《考生登记表》和《志愿卡》等组成。这部分考生的档案由县(市、区)招办组建。新生纸质档案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县(市、区)招办领取,报到时交学校。
学校在收到新生档案后,应组织学生填写《考生登记表》中的“本人简历”和“自我鉴定”两栏,学校在“录取学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二)学校自主招生的新生档案由招生学校自行组建,组建办法按照四川省大学中专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200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后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川招普〔2003〕48号)要求办理。
十三、报名考试费、招生经费
初中、高中毕业生报考中等职业学校报名考试费和招生经费均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执行。
各级招生部门、各招生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非招生部门不得借招生名义收取任何费用。对不按规定乱收费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四、各市(州)招考委、招生领导小组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超出本规定范围的,须报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和省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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