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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温州永嘉中考高中招生实施方案

来源:永嘉教育局 2017-3-25 22:05:36

 

(三)中等职业教育类招生

    1.中等职业教育类包括五年一贯制职业教育、3+2职业教育、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中技、成人中专普通班等。

2.温州市内中等职业教育类学校招生,考生不需填报志愿,凭综合素质评价材料和升学考试成绩(含政策照顾分和特长加分)向招生学校报名,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的第三天开始由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报名情况,在中招管理系统平台上择优录取。

3.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学校在我市招收五年一贯制和“3+2”考生,必须严格按照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普通中专招生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签发招生计划。考生报考温州市域外中等职业类学校,由考生凭升学考试成绩直接向招生学校报名,学校录取后将录取名单反馈到生源地县教育局。

(四)其他事项

1.永嘉县户籍在县域外就读学生回原籍报考、录取规定。

(1)在温州市外就读、要求回永嘉报考的考生,经报名、确认后,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文化科目考试、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在温州市外就读、回永嘉报考的考生须向县教育局教育一科提供7-9年级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学期考核成绩,并参加县教育局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科学实验操作、研究性学习等4个项目的终结性测试。

(2)在温州市外就读未回永嘉参加升学考试的学生,本县公办普通高中不予录取。如确需回原籍就读的学生,可参加民办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录取,中考成绩按其外地中考成绩比例折算。

(3)在温州市内县外就读的考生,统一在就读学校报名并参加升学考试(含体育考试、英语听力口语考试和文化科目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考生的升学考试成绩、综合评价结果全市范围内通用,温州市中招管理系统自动将上述成绩和结果反馈至录取地教育局。

(4)在温州市内县外就读考生,报考我县高中,须在报名时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报名后在规定的时间到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可参加我县高中录取,但不能享受永嘉中学定向生招生资格。考生报名时须选定“回户籍地录取”或“在就读地录取”,其选择结果不能更改。如果考生报名时未作选择,系统默认为“在就读地录取”。

在县外就读考生报考民办普通高中不受户籍限制。

2.县外学校来永招生规定。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市域招生。对擅自去县外公办普通高中就读的考生,我县不予办理电子学籍迁移手续。县外民办高中在我县招生,须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县外民办普通高中不得在我县招收普高低控线下的考生,否则不能办理考生电子学籍迁移手续。

温州市外民办学校来温招生必须经温州市教育局同意并在生源所在地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发布招生广告进行招生。

3.严肃招生纪律。

县教育局要加强对高中招生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规范招生。高中段招生录取实行“多种选择、一次录取”的原则,即每位考生可有多种志愿选择,但录取机会只有一次,考生一经被公办还是民办、普高还是职高录取,其他学校就不再录取。否则,不予建立高中学籍。

普通高中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招生,普通高中若需追加招生计划,需事先向县、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组织招生,也不能招收生源地最低控制线下的考生,否则不能建立普通高中电子学籍。公办普通高中不能跨县招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提前组织招生考试,否则将追究招生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控制班额规模。

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原则上每个年级不少于6个平行班,每班学额不超过48人。申报省一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申报省二级特色示范学校的普通高中,每班学额控制在45人以内。

五、照顾录取政策

(一)政策加分照顾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下列情况的考生在报考高中段学校时享受政策加分照顾待遇。

1.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30分:

(1)烈士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部队军人的子女;

(3)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

(4)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军人的子女。

2.下列六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20分:

(1)作战部队(指担任战备值班任务的师以下战斗部队)军人的子女;

(2)在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工作军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区和岗位工作累计满5年军人的子女;

(4)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战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

(6)受正大军区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军人的子女。

3.除上述1、2款以外的其他军人子女加5分。以上除“因公牺牲军人”外,其余军人均指现役军人。

4.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考生加4分: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少数民族考生;

(3)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若考生具有多项照顾条件,则取最高一项,不重复照顾。

(二)特长生加分规定

1.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可加6分。

2.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者,可加4分。

3.考生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体育、艺术和科技类竞赛,个人获省级三等奖、市级二等奖或县级(市直)一等奖者,可加2分。

4.初中阶段参加中学生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合格者,A级加4分;B级加2分。根据温教基〔2017〕10号文件精神,2015年9月及以后入学的学生,不再享受艺术特长水平测试加分政策。

5.特长生加分项目另行发文公布。若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则取最高一项加分,不累计加分。

(三)其他事项

特长生加分项目秉承只减不增的原则,除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可以加分的项目之外,其余有关加分项目将逐步取消。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要通过制度创新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应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监督制度、培训制度和监控评估制度等,杜绝舞弊现象。

(一)公示制度

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方案,包括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特长生招生工作方案及省一级重点中学(或县中学)定向生招生办法等,应提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第评定获得A等和综合表现评定获得优良的名单,要在学生所在班级公布。保送生招生和特长生招生录取名单以及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要向社会公示。

(二)诚信制度

逐步建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和高中招生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县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三)培训制度

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措施,保证每位参与命题、审题、网上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等有关工作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以确保升学考试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与可信度。

(四)监督制度

县纪检(监察)、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及高中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实行领导责任制。县教育局监察室牵头成立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小组,保证这项工作实施过程的公平公正。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相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并根据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当事人责任。

学生、家长、教师和其他社会人士对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和高中招生中可能危害公平、公正的现象和行为,或者对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县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七、其他

本文件解释权在县教育局中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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